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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铁港航工程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厦门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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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11-1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案例字号】 (2010)厦海法商初字第302号
【案例摘要】

原告(反诉被告)中铁港航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1号第四至八层。

法定代表人于洪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阳、林亚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虹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延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洪凤,女,汉族,1986年12月20日生,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安丘市石埠子镇前韩寺村125号,身份证号码3707841986122206647。

原告中铁港航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公司)为与被告厦门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景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0年11月18日,被告广景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应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公司申请,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委托福建德信海事司法鉴定中心(下称德信鉴定中心)对案涉厦门市高崎闽台中心渔港疏浚工程量进行鉴定,德信鉴定中心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出具[2011]物鉴字00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反诉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申请本院对误工损失进行鉴定,但因其无法提供相关施工船舶准确资料,本院无法委托鉴定。应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公司申请,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准许原告对案涉渔港码头建设工程港池挖泥工程继续进行建设施工。本案于2010年11月17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0年12月15日、2011年5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耿阳、林亚真、被告(反诉原告)广景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延军、鞠洪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公司诉称, 2010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260米码头建设工程港池挖泥工程委托被告施工,挖泥工程量以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工程量为30,062.6立方米,本工程的承包总价为900,000元(人民币,下同),自原告通知被告船机进场日起,45个工作日完成所有挖泥工程量,如未能按期完成,被告需支付50,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的情况下,却多次要求将船机退场,而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250,000元。2010年6月6日,被告函告原告,要求对其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并要求将其船机暂时退场。2010年6月7日原告回函被告,因其未完成港池挖泥,不符合验收条件,不予验收,但同意被告的船机暂时退出工地,再次进场时间等待原告通知。2010年6月19日,原告函告被告,要求被告于2010年6月25日进场施工,但被告拒绝调遣船机进场并拒绝签收函件。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经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被告发函,再次通知被告于2010年7月5日调遣施工船进入厦门市高崎闽台中心渔港,但该函件于2010年7月5日被退回。由于被告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经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原告又于2010年7月19日致函被告,通知其自发函之日起3天内双方于2010年1月29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被告就其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诉请判令:一、解除双方于2010年1月29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与原告结算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260米码头建设工程港池挖泥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款;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

被告广景公司辩称,本案的工程是工程包干合同,工程量是合同约定的,不需另行结算。我方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并经原告验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说法。施工完毕后我方在现场等待原告和业主协商移除不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趸船及锚链,并因此产生大量的误工费,才向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误工费及退场。原告所称发函要求我方进场并不知情。

反诉原告广景公司诉称, 2010年1月29日,其与反诉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将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260米码头建设工程港池挖泥工程发包给反诉原告施工。合同第三条工程费用条款约定:经双方协议,港池疏浚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给反诉原告,施工中工程数量不予调整,超挖部分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有关费用,本工程承包总价为900,000元(承包总价为含税价,不予调整);第五条约定:自反诉被告通知乙方船机进场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挖泥工程量;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反诉原告船机机场施工后,期间按完成工程量50%支付工程款;第八条约定:因为反诉被告的工作未准备好或其他反诉被告的原因造成的反诉原告停工或误工,反诉被告需相应顺延工期,并且对反诉原告损失进行补偿。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即组织施工船舶、人员于2010年2月1日进场准备挖泥施工,但反诉被告直至2010年4月7日方向反诉原告交付施工图纸,造成反诉原告无法正常开工,产生误工损失858,205.27元。而且,反诉被告未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至2010年4月2日,反诉原告已完成工程量580,000元,反诉被告应支付进度款290,000元,但反诉原告仅收到工程款30,000元,故反诉原告的工期亦可顺延至反诉被告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之日。反诉原告取得施工图纸后于2010年4月19日完成合同约定的挖泥施工,反诉被告也对反诉原告的挖泥施工完毕进行了确认和验收,且该工程在2010年5月1日已经投入使用,据此已应当认定验收合格。但至2010年4月30日,反诉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50,000元,故反诉被告应支付反诉原告余下的挖泥工程款650,000元及逾期利息。反诉原告施工完毕后于2010年4月22日向反诉被告申请退场,因反诉被告应业主要求准备移出港池南岸趸船并拆除锚链后挖泥,该新增挖泥覆盖面积约23,000平方米,因此要求反诉原告船机人员现场待命。但由于反诉被告未能与业主就趸船移出并拆除锚链的报价事宜达成一致,且未及时同意反诉原告船机退场,导致反诉原告船机人员在2010年6月9日方退场,造成47天船机停滞台班费损失656,494.02元。为此,反诉原告诉请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挖泥工程款6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0年5月23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赔偿反诉原告误工损失858,205.27元、船机停滞台班损失656,494.02元。

反诉被告辩称,本案中我方未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反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方没有依约提供图纸,且如果我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图纸,施工合同没有图纸明确的地理位置及挖泥的深度等就无法施工;如果反诉原告已经开始施工,那么就可以证明我方已经依约提供施工图纸。其次,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按照50%申请工程款,工程款则是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七天内支付,但本案的工程尚未完工,且反诉原告的施工量是否完成需要由我方以及业主确认,并根据业主提供的工程款确定工程款。第三,根据合同中第七条反诉原告应保证施工质量并自行扫海测量,由于质量原因导致的返工、误工的费用由反诉原告承担,因本案工程还有浅点,不符合水运工程的标准,且工程也未经业主验收,不可能实际投入使用。

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公司为支持其本诉主张及反诉抗辩,在举证时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中铁公司总承包建设厦门市高崎闽台中心渔港工程项目。证据2、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中铁公司将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260米码头建设工程港池挖泥工程委托广景公司施工。证据3、领用支票凭证、收条,用以证明中铁公司已依约支付了工程款25万元。证据4、《要求船机暂时退场函》,用以证明广景公司要求将船机暂时退场。证据5、《关于“要求船机暂时退场”的回复函》,用以证明广景公司的代理人鞠洪凤也签收确认再次进场时间等候中铁公司通知的回复函。证据6、《关于通知船机进场施工的函》及两份证明邮寄《关于再次通知船机进场的函》及《关于解除与贵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函》的公证书,用以证明广景公司至今拒绝与中铁公司联系,拒绝调船进场施工,中铁公司已发函告知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证据7、编号均为036号的工程业务联系单两张(日期分别为2010年4月22日、2010年4月28日),用以证明趸船区域广景公司要施工,其他部分广景公司也未施工完毕,不具备验收条件。证据8、《关于要求船机继续扫浅施工的函》(2010年5月5日),用以证明中铁公司鉴于广景公司未施工完毕,不具备验收条件,要求广景公司继续施工。证据9、四份港池水深图及一份港地挖泥图,用以证明趸船区域要施工,且通过鉴定证明整个施工工程未完毕。证据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年12月22日发布、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第3篇节选,用以证明双方合同中涉及工程质量标准规定了水底不能有浅点,并且需要施工单位和监理全数检查,广景公司的施工不符合水运工程施工标准。

被告(反诉原告)广景公司为支持其本诉抗辩和反诉主张,在举证时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案涉工程承包采用包干形式,施工工程数量不予调整,工程包干总价为90万元;因中铁公司的原因造成广景公司的误工损失应由中铁公司赔偿。证据2、2010年4月2日会议纪要, 用以证明本次挖泥工程的实际施工范围不包括趸船及锚链覆盖范围,中铁公司至2010年4月2日仍未提交施工图,实际于2010年4月7日交付,造成广景公司误工64天;至2010年4月2日,中铁公司应支付工程进度款29万元,但仅支付3万元,广景公司有权据此顺延工期。证据3、第034号工程联系单,用以证明趸船的施工范围不在原、被告约定的施工范围内。证据4、业主提供测量蓝图, 用以证明本次挖泥工程的实际施工范围不包括趸船及锚链覆盖范围。证据5、船机进场施工报告, 证据6、施工船组照片,共同用以证明广景公司船组2010年2月1日进场准备施工,2010年6月9日退场。证据7、交工验收审请报告,证据8、第035号工程联系单,共同用以证明广景公司2010年4月19日已完成港池施工范围内的挖泥任务,中铁公司已自检验收挖泥工程,扫测港池内泥面标高已达到设计要求,确认挖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已验收;中铁公司确认广景公司船组在现场停溜,并向业主提出每天停滞台班费为16,000元。证据9、初验测量图(广景公司在2010年4月19日在挖泥施工完毕后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自行委托福州天地测绘科技优先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周忠治进行扫海自测),用以证明广景公司自测显示挖泥符合要求,在4月20日交由原告项目部经理杨永峰在上面加盖了项目部的章,确认验收合格。证据10、高崎渔监站证明及渔船停泊照片,用以证明港池工程竣工后于2010年5月1日休渔期间已投入使用,该挖泥工程已验收合格。证据11、要求船机暂时退场函,用以证明2010年2月1日至4月7日中铁公司未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广景公司船组误工;2010年4月19日初验完成并得到中铁公司认可;中铁公司要求广景公司船组等待。证据12、关于船机暂时退场的回复,用以证明中铁公司从2010年4月19日至6月9日造成广景公司船组停滞;中铁公司已认可广景公司递交的《关于船机暂时退场函》中陈述的事实。证据13、思明公安分局现场治安协解议书及住院病历,用以证明广景公司一直主动与中铁公司联系退船及讨要工程款等事宜,不存在联系不上的事实。证据14、6方斗船组停滞台班及误工台班预算,用以证明广景公司从2010年2月1日进场至4月7日所发生的误工台班及2010年4月19日至6月9日所发生的船机停滞台班。证据15、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用以证明广景公司三次申请进度款,均未收到中铁公司的批准。证据1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用以证明航道工程有回淤的问题,工程应在提请验收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证据17、工程港池挖泥方量计算技术报告,用以证明中铁公司交付广景公司的工程不包括趸船范围。证据18、船舶租赁合同、工程结算单及付款凭证,用以证明广景公司因租赁“汕北洋01”轮发生租金及因误工导致赔偿。

根据上述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诉辩主张、举证材料,结合本院调查证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如下分析与认定: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反诉原告)广景公司对证据1、2、3、4、5、7、9真实性无异议,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广景公司对证据6、8、10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虽然中铁公司提交的证据6、8均为原件,但该部份证据只能证明中铁公司出具了上述函件,公证书也仅能证明中铁公司邮寄了函件,不能证明广景公司确已经收悉该函,故对中铁公司证据6、8的证明力不予确认。证据10系原件,广景公司亦无反驳证明,故应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广景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3、4、5、8、9、12、16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公司无异议,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2有原件核对,且与案涉工程业主闽台公司职员陈国良、监理单位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员陈有养接受本院调查时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据17虽系复印件,但已经出具单位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确认无误,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6、10虽系原件,但内容与高崎渔港监督工作人员在接受本院调查时的陈述相矛盾;证据7、11、14、15虽系原件,但只能证明广景公司出具上述函件,不能证明中铁公司收悉;证据13与本案不具关联性,证据18未能说明订立合同的“珠海盛霖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关系,支付凭证也不能说明与案涉合同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与认定,结合本案庭审笔录,本院查明:

2007年12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公司(原名称为广东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厦门市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闽台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铁公司承包厦门市高崎闽台中心渔港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建设卸渔泊位共6个,拟建码头260米,港池疏浚约73,000立方米,配套给排水、消防、供电等工程。

2009年7月24日,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出具了《厦门市高崎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工程港池挖泥方量计算技术报告》,该《报告》根据2009年7月19日至7月20日测量所采集的水下地形数据,并根据中铁公司高崎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工程项目部提供的范围,计算出范围内设计底标高-3.1米(当地理论最低潮面),面积为141938平方米,剩余挖方方量30062.6立方米。

2010年1月29日,中铁公司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项目部(下称项目部)作为甲方与乙方广景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260米码头建设工程港池挖泥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为港池疏浚。二、工程数量:挖泥工程量以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为准,工程量30,062.6立方米。三、工程费用:港池疏浚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中工程数量不予调整,超挖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工程承包总价(含税价)为900,000元。四、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按现行质量评定标准达到合格。五、工期:自甲方通知乙方船机进场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挖泥工程量,如未能在按期完成,乙方需支付50,000元违约金。六、付款办法:合同签订后甲方通知乙方施工船舶进场,乙方必须在2天内到达甲方指定施工地点,施工船舶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支30,000元的工程款;乙方船机进场施工后,期间按完成工程量50%申请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余款;税费由乙方承担,每期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建安分包发票,否则甲方可按暂扣完成工程量的15%后支付85%,待提供发票扣返还余款给乙方。七、双方职责:1、甲方职责包括工程开工前向乙方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派专人负责指导乙方施工,负责安排施工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及进度情况,审核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并按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条款及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乙方职责包括2.1负责将施工船舶按时调遣至甲方指定的施工地点,并提供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所需的有效的人员、船机等资料;2.5乙方应保证港池挖泥施工质量,自行负责扫海测量,质量应满足水运工程合格标准,并接受监理、业主的检查,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返工、误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2.7乙方船机进场后,需自行协调现场关系,必须保证施工验收合格,期间所发生的关系费用,由乙方承担。八、误工或停工补偿:因为甲方的工作未准备好或其他甲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停工或误工,甲方需相应顺延工期,并且对乙方损失进行补偿。

2010年1月31日,项目部致函厦门市象屿建设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称:我单位承包的厦门市高崎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工程施工已基本完成,剩下港池挖泥扫浅工作,现准备进场二艘小型平板驳(其中一艘没动力,一艘有120匹马力)及一艘抓斗式挖泥船在港池进行扫浅作业,时间约为2010年2月1日至3月30日,恳请贵单位与渔港监督单位协调并允许船只进场作业为盼!

2010年4月2日,业主闽台公司、中铁公司及广景公司共同召开关于闽台中心渔港港池挖泥工程支付工程款和施工进度协调会。根据广景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记载,闽台公司陈国良、中铁公司吴代祥、叶植益、广景公司鞠洪凤、刘诗篇、魏小雄参加会议;广景公司在会上称其收到的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泉水深测量图和技术交底中未明确施工范围和角点坐标,导致多挖泥和进度缓慢,要求尽快给予提供有关的设计图纸;项目部回复暂时无法找到施工范围和角点坐标的施工图,将尽快前往业主方复印后再给予提供。陈国良、魏小雄、叶植益、鞠洪凤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

中铁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2日、4月16日、4月30日支付给广景公司80,000元、130,000元及40,000元,合计共支付250,000元。

广景公司在2010年4月20日向项目部递交一份自行扫海的测量图,该张图纸显示的测量时间为4月19日,显示的测量结果为除趸船及锚链覆盖范围外的其他区域标高均低于-3.1米,该图纸加盖了项目部的章。

项目部两次向案涉工程监理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编号同为036号的工程业务联系单,内容均为“高崎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工程港池挖泥基础上已于2010年4月22日实施完毕,已自行组织了初验,现申请组织验收”,落款时间均为2010年4月22日。其中一份有附扫海图的联系单上,监理机构意见为:扫海图显示港池内还有浅点,根据《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第79页3.2.2.1条之规定,设计底边线内水域严禁存在浅点,因此,不具备验收条件。业主审定意见为:同意监理意见。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28日。在另一份未附图纸的联系单上,监理机构意见记载为:趸船周边未进行挖泥,等趸船周边挖泥完成后一起组织扫海检测,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22日。

2010年4月23日,项目部向监理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编号为035号的工程业务联系单,内容为:在港池的东南角约为23408平方米范围内由于受两处趸船及锚链的影响,取消该区域的挖泥施工。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港池挖泥至今日已基本完成,经我方自检及扫测,港池内泥面标达到设计要求。现业主要求我部清除锚链,移出趸船,继续开挖港池靠南岸趸船及锚链区域约5000平方米,特向业主申请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补偿。联系单并附上港池锚碇缆绳示意图、移除趸船锚碇方案及移除趸船费用清单报价表。4月28日,监理机构回复:趸船周边水域营运多年来均能满足大部分船型需要;移除趸船及锚链费用较高;建议保留现状不移除趸船及锚链,在该区域周边设置浮标等警戒标志。业主闽台公司对此未予答复。

2010年6月6日,广景公司致函项目部称:涉案挖泥工程自2010年2月1日开工以来,施工进度逐步开展,但项目部始终示提供施工图及施工范围坐标,在广景公司强烈要求下于4月2日召开现场会议后,方于4月7日提供了施工图纸复印件和港池施工范围的角点坐标(从2月1日至4月7日共耽误了64天);广景公司4月19日完成原定施工范围的港池挖泥,扫海测量后标高达到设计要求,并于4月20日向项目部递交了申请验收报告,但因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要求继续开挖东南角趸船及锚链范围,导致广景公司船机留在现场至今,自4月20日至6月5日已耽误46天;现港池挖泥完成并递交验收报告已经超过28天,趸船及锚链范围的开挖问题至今未回复,为减少双方损失,广景公司要求船机暂时退场,等趸船及锚链范围的施工联系单批复后再进场;因项目部原因造成的误工,项目部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经济补偿;广景公司已完成挖泥任务,项目部应支付广景公司进度款450,000元,但累计仅付250,000元,应及时支付进度款200,000元。

项目部于2010年6月7日回复广景公司,称广景公司未完成港池挖泥,不符合验收条件,不予验收。但同意广景公司施工船“汕北洋01”轮暂时退出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施工,再次进场时间等候通知。

另据广景公司提交扫海测量图的制作人周恩治(福州天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在接受本院调查时陈述,其为广景公司扫海测量提供技术帮助,帮助测量了至少四次,其中2010年4月做了两次,四月初测量一次有浅点,4月19日测量时结果基本合格,当时中铁公司及业主方均有到场。

案涉工程业主闽台公司职员陈国良、监理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员陈有养在2010年11月26日共同接受本院调查时称,中铁公司有向业主提出趸船的区域不挖,但业主不同意,因为业主发包给中铁的总工程量有73500方,包括了趸船的部分;中铁公司第一次提交的036号工程联系单所附的扫海图上有浅点,所以业主方签字后退回。后中铁公司又报了第二份36号工程联系单,所附的扫海图即广景公司提供证据9,但业主认为中铁公司没有完成趸船区域的挖泥,无法单独进行检测,故未签字即退回给中铁公司;参加2010年4月2日会议的除了会议签到表上的六个人外,还有其他人,当时开会时中铁公司还未将挖泥施工图交予施工单位,后来才从业主处复印了图纸交给施工单位,而业主给中铁公司的该图纸中是包括趸船区域的。

高崎渔港监督陈炳坤及闽台公司职员林占勇在2010年12月21日接受本院调查时陈述,“汕北洋01”轮挖泥船早已进港,但没有签证,该船进港是否为了工程挖泥不清楚。这船舶共有三艘,一为挖泥船,一为运泥船,一为扫平的船,扫平的船从二月停到六月,挖泥船不经常停在港池内,大部分时间只有两条船停在港池内。涉案渔港码头从2004年开始一直在使用,但新建的260米高桩码头至今未投入使用。2011年元月18日在接受本院补充调查时,陈炳坤又陈述:相关施工船舶进港均没有签证,只是在2010年4月2日项目部有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该单位有两艘船舶在港池内施工,分别为挖泥船“汕北洋01”轮及配备泥驳船一艘,后经核实记载的是“粤新会货1697”和“港浚203”,这两艘船舶事实上在证明出具前已经在港池内挖泥扫海作业,但具体时间不详;由于当事人未提供船舶的证明文件,故没有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根据其工作笔记,2010年5月17日是最后有这两艘船舶在港记录的日期。林占勇陈述其工作记录本显示2010年2月3日有挖泥船进港施工,但船名不详,也没有出港记录;2010年6月8日,有“闽龙渔F848”渔船拖着扫平的船出港的记录。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负责案涉码头2009年测量的测量人员韩修平在2011年元月12日接受本院调查时称,该中心2009年7月24日出具了涉案工程的技术报告。测量目的是为了计算施工工程的方量。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是四张港池水深图中方框及连接的不规则部分计算,在图纸中已有标注,剩余挖方方量就是面积141938平方内应挖的方量。根据港池水深图测出的面积不包括趸船部分的面积。港池水深图只是计算方量用,还需要告知明确的施工范围才能开展施工。

福建德信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在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的[2011]物鉴字00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记载,2010年1月29日,中铁港航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厦门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高崎闽台中心渔港260米码头建设工程港池挖泥工程委托厦门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面积141,938平方米,应疏浚的合同工程量为30,062.6立方米。经重新扫测水深、进行水体含泥沙量的检测分析和水底淤积厚度的潜水测量分析和测算,计算出实际完成挖泥工程量为23,870.5立方米。

另查明,广景公司自称其共有五艘船舶参与施工,包括“汕北洋01”轮、“华成173”轮、“汕北洋货308”轮、“利亚9”轮、“浙甬工驳942”轮等,并提供了相应的船舶登记资料,但经本院多次催促,其无法提交其所称施工船舶的进出港签证手续。根据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汕头分局编号为200351760105《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汕北洋01”轮总吨位268,净吨位80,船舶类型为抓斗式挖泥船,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为汕头市北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港口疏浚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

(一)关于中铁公司与广景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挖泥工程施工范围的问题。

中铁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挖泥工程施工范围包括趸船及锚链区域。广景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挖泥工程量30,062.6立方米,与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2009年7月24日出具的《厦门市高崎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工程港池挖泥方量计算技术报告》计算的剩余挖方方量相符。根据负责此次测量的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测量人员韩修平在2011年元月12日接受本院调查时的陈述,此次测量的剩余挖方方量就是面积141938平方内应挖的方量,该面积不包括趸船部分的面积。而且各方都无异议的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出具《港池水深图》中,方量计算范围所显示的区域也不包括趸船及锚链区域,故本院认定双方约定的挖泥工程施工范围不包括趸船及锚链区域。

(二)关于广景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挖泥工程的问题。

中铁公司主张广景公司尚未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挖泥工程,未能通过监理、业主的检查。广景公司主张中铁公司已确认工程完工,且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应认定广景公司已经完成约定工程。本院认为,双方《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应经过监理、业主的检查,故虽然项目部在广景公司2010年4月19日自行扫海后提交、显示挖泥工程施工范围标高均低于-3.1米的测量图上盖章确认,也不能因此认定工程已经完工;而且,双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广景公司应完成挖泥方量30062.6立方米,而广景公司自行扫海的测量图只能显示标高,无法说明其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挖方方量,故广景公司仅以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测量图主张工程完成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本院向高崎渔港监督陈炳坤及闽台中心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林占勇的调查,渔港码头从2004年开始一直在使用,但新建的260米高桩码头至今未投入使用,广景公司的该项抗辩无理,不予采信。福建德信海事司法鉴定中心作为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显示至2010年6月9日广景公司施工人员退场,广景公司实际完成挖泥工程量为23,870.5立方米。广景公司虽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对其异议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广景公司并未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挖泥工程。

(三)关于中铁公司是否造成广景公司误工及停滞台班损失的问题。

广景公司主张中铁公司拖延交付施工图,造成误工损失,而且因中铁公司与业主协商趸船移出拆除锚链事宜未果,导致广景公司完成合同约定施工任务后在现场待命,产生船机停滞台班损失。中铁公司抗辩其已经向广景公司提交施工图,即使没有施工图,中铁公司也已经提交测量图,该份图纸已经载明了工程的施工量、施工范围、标高等,完全可以代替施工图进行施工。本院认为,会议纪要及业主、监理单位在接受本院调查时的陈述显示,涉案合同签订后,中铁公司仅交付了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测量的港池水深图,直至2010年4月2日协调会后,才向业主复印了港地挖泥图并交付给广景公司。而港池水深图上是用于计算工程方量,虽然根据该图上的方量计算范围可以进行施工,但由于不能显示明确的施工范围,对施工进度安排必然存在影响,否则中铁公司也无需在协调会之后又向广景公司提交港地挖泥图以明确施工范围。正是由于中铁公司未明确施工范围,甚至到庭审中仍反复强调趸船及锚链区域属于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才导致双方对施工范围产生争议而影响工程进度,中铁公司应对其未明确施工范围的行为造成广景公司误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虽然中铁公司在广景公司自行扫海测量图上盖章的行为不等于广景公司已经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挖泥任务,但中铁公司盖章的行为应视为其已收到广景公司自测结果,其有义务敦促监理、业主验收。由于中铁公司与监理、业主之间争议导致工程未能及时验收,中铁公司应对此造成广景公司的停滞台班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广景公司提交的施工船舶资料均与高崎渔港监督工作人员及闽台公司现场管理工作人员的记录及陈述不符,且广景公司经本院多次催促,均无法提交其所称施工船舶的进出港签证手续,故无法确定广景公司参与涉案工程施工的船舶的船名等相关船舶资料及在现场施工、停滞的时间,广景公司申请对其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进行鉴定评估也无法进行。考虑到广景公司确于2010年2月3日开始有船舶进场施工,并已经完成相当工程量,至2010年6月8日施工船舶最后退场,确因中铁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本院酌定广景公司因此遭受损失180,000元。

综上,本院认为,中铁公司与广景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据合同履行。中铁公司未及时完整完成施工交底、明确施工范围、敦促监理及业主验收,广景公司未完成约定工程量,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但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且中铁公司经本院同意已经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案涉合同事实上已不能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涉合同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权利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广景公司未完成约定的挖泥工程,其应依约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中铁公司该项主张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因中铁公司诉请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同意按广景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故广景公司可取得的工程款为(已完成工程量23,870.5/合同总工程量30,062.6) X 合同总承包价900,000元-已支付工程款250,000元=464,623.82元。但由于广景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挖泥工程,且双方直今仍未对工程进行结算,故其诉请中铁公司支付相应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铁公司未及时交付施工图,导致广景公司因此遭受误工损失;未及时敦促监理、业主验收,导致广景公司因此遭受停滞台班损失,中铁公司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但是,由于广景公司未能提供参与涉案工程施工船舶的相关资料及在现场施工、停滞的时间,本院酌定中铁公司补偿广景公司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及停滞台班损失18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铁港航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1月29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厦门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铁港航工程局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铁港航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中铁港航工程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厦门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4,623.82元;

五、反诉被告中铁港航工程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厦门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误工损失及停滞台班损失180,000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厦门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广景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211元,由反诉原告广景公司负担13,965元,反诉被告中铁公司负担10,246元;评估费195,000元,由中铁公司负担97500元,广景公司负担9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壹份,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温文华
审判员: 洪志峰
代理审判员: 俞建林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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