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院长。
上诉人江某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江某依据《华东电力设计院福利分房终结实施方案》的规定,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支付扣除其结婚住房补贴差额人民币7万元,并罚款7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单位内部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待遇问题,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履行权利义务的行为,故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故不应将本案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江某的起诉。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江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坚持其一审时的意见,认为根据《华东电力设计院福利分房终结实施方案》的规定,其在单位遭受不公正待遇。故请求判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支付扣除其结婚住房补贴差额7万元,并罚款7万元。
被上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某依据《华东电力设计院福利分房终结实施方案》,认为其遭受不公正待遇,认为单位应当向其补差等,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同时,就其争议的内容看,对于单位福利分房及其相关内容引起的纠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卞晓勇 |
代理审判员: | 邬梅 |
代理审判员: | 陈俊 |
二○一一年 八月三十一日 | |
书记员: | 韩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