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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食品厂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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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11-2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延中民终字第00562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志丹县食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竹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登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月兰。

上诉人志丹县食品厂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冯晓彬
审判员: 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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