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志丹县食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竹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登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月兰。
上诉人志丹县食品厂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冯晓彬 |
审判员: | 刘彩虹 |
代理审判员: | 齐进飞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
书记员: | 张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