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技术协会
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技术协会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徐某要求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技术协会支付2002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退休金差额人民币84342.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邵云娟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
书记员: | 沈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