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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技术协会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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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12-1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6247号
【案例摘要】

原告徐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技术协会

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技术协会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徐某要求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技术协会支付2002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退休金差额人民币84342.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云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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