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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a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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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4-0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8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a。

委托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向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吴a。

委托代理人钱亦肖,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a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6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a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友胜、毛向东,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普陀区科协)的委托代理人钱亦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a系普陀区科协工作人员,于2002年3月退休。徐a的退休金由普陀区科协支付和社保基金支付两部分组成,自2009年1月起,徐a的退休金调整为每月人民币2,72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普陀区科协支付1,814.10元,社保基金支付905.90元。2010年9月9日徐a因购房需要向普陀区科协申请出具退休收入证明,当日普陀区科协出具退休收入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徐a同志,系普陀区科协退休职工,单位每月补贴退休费贰仟柒佰贰拾元整。特此证明……”。2011年7月20日,徐a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普陀区科协恢复应有干部退休金待遇。同日及同年9月6日该会作出普劳人仲[2011]决字第252号仲裁决定书,因徐a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该会受理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徐a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普陀区科协支付2002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退休金差额84,342.8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a称其是干部编制,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对于徐a是否属于干部编制的身份,亦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法院对徐a的诉称意见不予采信。根据普陀区科协提供的经上海市普陀区人事局及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确认的本市机关退休人员补贴费审批表显示,徐a退休时职务为普通工,其每月退休金由单位支付及社保基金支付两部分组成,而自2009年1月起徐a每月退休金为2,720元,其中单位支付1,814.10元,普陀区科协实际亦按此数额每月支付徐a,而普陀区科协为徐a出具的退休收入证明,系徐a因购房所需而向普陀区科协申请出具,该收入证明金额与机关退休人员补贴费审批表中的金额一致,徐a以此收入证明中所载金额要求普陀区科协支付退休费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徐a要求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协会支付2002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退休金差额人民币84,342.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徐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普陀区科协伪造徐a人事档案,将徐a的国家机关干部编制身份变为普通工人身份,造成徐a退休后的待遇与其真实身份应享受的待遇的不符;2.徐a的退休收入确实由普陀区科协支付的补贴费和社保中心支付的养老金组成,但社保支付的养老金1,809.60元并不包括普陀区科协所称的退休补贴905.90元,该差额应由普陀区科协予以补足。徐a据此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要求恢复其干部编制身份及补发2002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退休工资差额84,342.80元

被上诉人普陀区科协答辩称:徐a于1979年10月入职普陀区科协,系普通工人,2002年3月退休。徐a的退休工资由单位支付和社保基金支付两部分组成,其中地方养老金部分由社保中心按月发放,补贴费总额减去地方养老金后的余额由单位发放。补贴费总额是2,720元,地方养老金是905.90元,余额1,814.10元由单位发放。目前社保中心发放的1,809.60元中包括地方养老金的905.90元和国家基本退休费903.70元。鉴于普陀区科协已足额发放徐a退休费补贴,故不同意徐a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即因确认劳动关系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的,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的,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该些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调整。徐a在本案中提出的恢复其干部编制身份的诉讼请求,此请求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相悖,且徐a也未举证其请求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的情形,故原审法院认定徐a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至于徐a主张的2002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退休工资差额,原审法院对此已作出详细阐述,而且与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相一致,本院认同。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徐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 郑磊
代理审判员: 徐彬彬
二○一二年 四月 九日
书记员: 乔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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