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爱××(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蒙某,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
上诉人爱××(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赵某某作为上诉人爱××(深圳)有限公司的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其在产前检查和分娩时所应享受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赵某某要求上诉人爱××(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其产检及分娩费用5621.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爱××(深圳)有限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被上诉人赵某某产检和分娩费用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爱××(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爱××(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张华 |
审判员: | 王晋海 |
代理审判员: | 梁波 |
二○一○年 五月二十五日 | |
书记员: | 王惠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