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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凌×廷、凌×杰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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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07-1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107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一审被告)银××。

上诉人(一审被告)凌×廷。

上诉人(一审被告)凌×杰。

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广西××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凌×运。

一审被告凌×佳。

上诉人银××、凌×廷、凌×杰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世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丞致和钟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0年6月22日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质证、调解,书记员陆婷婷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银××及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凌×运、凌×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世浩
审判员: 宋丞致
审判员: 钟蕾
二○一○年 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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