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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韩国·世洋船舶株式会社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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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1999-05-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案例字号】 (1998)武海法通商字第22号
【案例摘要】

原告: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米永法,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天凌,中国·青岛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世洋船舶株式会社(seyangshippingcoltd),住×××,korea)。

法定代表人:金重武,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捷,中国·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俊,中国·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外贸)诉被告韩国·世洋船舶株式会社(简称世洋会社)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外贸的委托代理人李天凌、被告世洋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徐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外贸于199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1998年1月5日,我司受凯远集团公司的委托与香港派德曼有限公司(简称派德曼公司)签订编号为png9706的进口巴布亚新几内亚新切原木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c&f张家港:总价为108万美元;装运时间1998年1月;出口方负责租船承运。合同签订后,凯远集团公司与国内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货物全部订出,并将收取的定金交给我司作为履约和对外开证的定金。1998年1月,发货人将png9706号合同项下的货物交由世洋会社所属的“冰糖”(bintangharapan)轮承运。1998年1月22日,“冰糖”轮签发了编号为98a011、98a012和98a02已装船清洁提单。货物装毕,“冰糖”轮在装货港停滞28天后开航,于1998年3月6日才抵达中国张家港开始卸货,卸货时发现货物断裂、劈裂、腐烂、霉变、弯曲,与提单记载完全不符。1998年4月2日,我司得知世洋会社凭发货人之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0万美元的货物损失及相关费用的损失、律师费损失。

被告世洋会社辩称:木材运输不同于一般杂件运输,本案所涉提单条款没有载明木材品质和种类,承运人对木材的品质、等级一概不知,且该批木材可以装载于甲板。当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时,承运人无需就木材外表状况在提单上加以批注,承运人只要按提单所记载之状况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就视为完成了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托运人在起运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主要是为被装载甲板上的木材而出具。木材弯曲、扭转纹、变色、漏节、开裂、折断、虫眼、心腐、脆心等系木材本身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隐,并非承运人照料管理不当所致,对此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提单,本案应适用英国法。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凯远集团以传真形式委托山东外贸代理进口巴布亚新几内亚原木。1998年1月5日,山东外贸与派德曼公司签订编号为png9706国际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派德曼公司卖给山东外贸巴布亚新内几亚新鲜砍伐原木,数量8000立方米(3%增减),其中水杉、针松不得少于4000立方米。质量要求:不允许大的弯曲、变形、虫蛀、中空,裂缝长度不得超过30厘米,小头直径应在45厘米以上。价格为cif中国岚山港每立方米135美元,总价1080000美元……。1998年1月6日,山东外贸将上述国际销售合同传真凯远公司,凯远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确认该合同条款。1998年1月15日,山东外贸与凯远公司签订编号为(98)鲁外总业·协议第02号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山东外贸代理凯远公司进口巴布亚新几内亚产南洋木材,数量8000立方米(5%溢短),山东外贸负责签约,凯远公司负责对外洽谈,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或风险由凯远公司承担:凯远公司按合同金额20%作为山东外贸开证定金;山东外贸负责开出90天远期信用证;货物装船后,凯远公司负责办理保险;货物的品质、质量属发货人或承运人问题的由山东外贸代表凯远公司负责对外索赔。1998年1月19日,山东外贸与凯远公司签订编号为(98)鲁外总业·协议第03号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该合同项下货物在国内销售一切事宜由凯远集团淄博公司统一负责,木材质量及有关费用由凯远集团淄博公司代表凯远公司与山东外贸结算。1998年1月21日,“冰糖”轮签发编号为98a011号提单,该单记明:托运人弗朗帝控股集团私人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派德曼公司或山东外贸承运船舶“冰糖”轮;装货港巴布亚新几内亚paiaincet港;卸货港中国岚山港;运费预付;货物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新鲜砍伐原木;数量920根;体积3801.229立方米;“冰糖”轮船长签发。1998年1月22日,“冰糖”轮签发编号为98a012、98a02两份提单。编号为98a02提单记明;托运人弗朗帝控股集团私人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派德曼公司或山东外贸,承运船舶“冰糖”轮;装货港巴布亚新几内亚paiaincet港;卸货港中国岚山港;运费预付;货物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新鲜砍伐原木,数量249根,体积1026.688立方米;“冰糖”轮船长签发。编号为98a012提单记明:托运人弗朗帝控股集团私人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派德曼公司或山东外贸承运船舶“冰糖”轮;装货港巴布亚新几内亚paiaincet港;卸货港中国岚山港;运费预付;货物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新鲜砍伐原木,数量1088根,体积3159.99立方米;“冰糖”轮船长签发。同日,起运港发货人弗朗帝控股集团私人有限公司向“冰糖”轮出具两份保函,该两份保函称:提单编号为98a02、98a012、98a011所记载巴布亚新几内亚新鲜砍伐原木,数量共计2257根,体积共计7987.97立方米;451根装载于甲板,其风险由发货人和收货人承担;发货人装船,检尺。对于劈裂、玷污、破粹、碰损、短装、变色和缺运输标志,船方不负责,对于船方上述作法引起的一切严重后果,我方承担赔偿责任;任保对于此担保书涉及的货物所提出的索赔,我方授权你方或你方代理人据此担保书向担保人索赔。1998年1月,sgs巴布亚新几内亚分公司在起运港出具两份编号为3084、3165的原木检验报告。编号为3084的检验报告记明:种类为bvr,数量24根,体积137.335立方米;种类为cag,数量53根,体积220.92立方米;种类为car,数量17根,体积54.133立方米;种类为cep,数量63根,体积272.551立方米;种类为tav,数量32根,体积104.568立方米;种类为ter,数量32根,体积137.480立方米;种类为wac,数量28根,体积99.680立方米;总数249根,总体积1026.688立方米。编号为3165检验报告记明:种类为bvr,数量94根,体积341.058立方米;种类为cag/r,数量196根,体积786.218立方米;种类为cep,数量39根,体积122.272立方米;种类为eri,数量32根,体积89.87立方米;种类为mal,数量36根,体积123.364立方米;种类为tau,数量251根,体积554.157立方米;种类为ter,数量411根,体积1490.155立方米;种类为wal,数量57根,体积193.348立方米;种类为agl,数量3根,体积7.749立方米;种类为amd,数量108根,体积440.134立方米;种类为bas,数量433根,体积1583.024立方米;种类为bew,数量24根,体积92.503立方米;种类为cer,数量8根,体积33.638立方米;种类为kem,数量12根,体积65.704立方米;种类为lab,数量3根,体积8.154立方米;种类为caii,数量1根,体积2.461立方米;种类为cam,数量16根,体积69.242立方米;种类为cel,数量1根,体积3.913立方米;种类为cry,数量17根,体积61.700立方米;种类为end,数量4根,体积10.169立方米;种类为gag,数量66根,体积209.479立方米;种类为guw,数量50根,体积170.286立方米;种类为her,数量41根,体积146.256立方米;种类为lit,数量8根,体积25.847立方米;种类为s1w,数量2根,体积11.314立方米;种类为alb,数量1根,体积9.739立方米;种类为aih,数量1根,体积7.543立方米;种类为asg,数量7根,体积8.365立方米;种类为fig,数量6根,体积31.062立方米;种类为gar,数量1根,体积1.885立方米;种类为gon,数量1根,体积4.413立方米;种类为hay,数量4根,体积11.253立方米;种类为kis,数量2根,体积4.254立方米;种类为osc,数量1根,体积1.823立方米;种类为oth,数量18根,体积64.390立方米;种类为owt,数量1根,体积4.589立方米;种类为pim,数量1根,体积1.307立方米;种类为pla,数量5根,体积14.162立方米;种类为plb,数量27根,体积80.095立方米;种类为qua,数量2根,体积0.33立方米;种类为tri,数量7根,体积33.714立方米。总数2008根,总体积6961.219立方米。1998年2月7日,派德曼公司出具编号为pt/shan/170298的商业发票,该发票记明:巴布亚新几内亚新鲜砍伐原木7987.907立方米,共计2257根,价格c&f中国张家港每立方米135美元,共计1078367.45美元。1998年2月13日,应山东外贸申请中国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开出以派德曼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并更改卸货港为中国张家港港。1998年2月27日,山东外贸、凯远公司与青岛港运物资公司联合签订编号为凯远进口98001号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货物所有权由山东外贸所有;青岛港运物资公司代理山东外贸和凯远公司办理木材接运、报关、报验等业务;凯远公司以包干方式支付青岛港运物资公司代理费。1998年3月7日,“冰糖”轮停靠中国张家港港开始卸货。1998年3月18日,卸货完毕并堆放于张家港港务局14号泊货场。1998年4月5日,山东外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冰糖”轮并责令其提供50万美元担保。1998年4月6日,本院作出(1998)武海法通诉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依法准许山东外贸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中国南通港对“冰糖”轮予以扣押并责令其向本院提供50万美元担保。1998年4月24日,中保财产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冰糖”轮向本院提供50万美元担保。同日,本院依法解除对“冰糖”轮的扣押。应山东外贸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派员对“冰糖”轮所载木材进行了检验,并于1998年4月8日出具编号为3212/198088d的验残鉴定证书,该证书称:应申请人申请,本局鉴定人员对堆存于张家港港务局14号泊位的原木逐根进行鉴定,经鉴定本批原木的实际到货数量为2277根,7943.844立方米,短少44.063立方米,其中3185.481立方米原木存在一般缺隐;3126.342立方米原木存在下述各种类型的严重缺陷,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木材的正常利用和出材率。结果如下:一般缺陷3185.481立方米,贬值率30%;严重缺陷3126.342立方米,贬值率80%。严重缺陷之详细情况如下:变色92根,340.833立方米;边腐122根,494.661立方米,扭转纹17根,63.979立方米;漏节7根,24.174立方米;弯曲12根,40.919立方米;心腐、脆心107根,442.853立方米;折断14根,29.551立方米;开裂445根,1532.501立方米;虫眼40根,207立方米;废材4根,10.644立方米。根据缺陷情况,我们认为上述货物非新鲜砍伐原木,其缺陷系原残。整批货物贬值率为43.5%。山东外贸就该批木材支付商检费人民币5000元。1998年4月14日、22日、27日、5月11日,山东外贸分别将木材损失情况通知世洋会社并向其索赔。1998年5月5日,山东外贸向本院申请为防止扩大损失请求先行降价销售货物。

同时查明:“冰糖”轮属世洋会社所有。

同时查明:1998年7月8日,凯远集团淄博公司与上海宝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远集团淄博公司向上海宝莆实业有限公司供应巴布亚新几内亚产原木600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人民币560元。1998年8月27日,凯远集团淄博公司与常熟市唐市江湾木材加工厂签定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远集团淄博公司向常熟市唐市江湾木材加工厂供应巴布亚新几内亚产原木3200立方米,每立方米人民币670元。1998年10月6日,凯远集团淄博公司以每立方米人民币592.92035元销售给常熟市唐市江湾木材加工厂3156.989立方米,以每立方米人民币575.221239元和人民币256.637160元销售给上海盛灵实业木材经营部2755.864立方米和1489.231立方米。1998年9月14日,凯远集团淄博公司以每立方米人民币556.01491元销售给上海宝莆实业有限公司541.76立方米,共计降价销售7943.84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140439.2237元。1998年10月15日,应凯远集团淄博公司申请,淄博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编号为淄价认证字(98)第17号价格认证报告,该报告称:受凯远集团淄博公司委托,我所根据该公司关于png9706进口合同项下巴布亚新几内亚新鲜砍伐原木价格的认证申请。查阅了与该批木材有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提单、商检鉴定报告和1998年1月12日发货人出具的保函等相关资料,派员对堆放在张家港港务局14泊位货场的该批木材进行了现场勘查检验并拍照、调查、了解了有关人员和情况,并于98年4月至9日对该批木材的销售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现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批木材的销售价格认证如下:该批原木露天存放在码头货场,实际到货数量7943.844立方米(2277根),大部分木材存在变色、边腐、心腐、开裂、折断、虫蛀、扭转纹、漏节、弯曲、废材等严重缺陷,表面状况陈旧不良。根据一般常识判断,上述缺陷非新鲜砍伐木材固有自然特性,可以认定该批木材不属新鲜砍伐原木。随着天气的变化,加上风吹、雨淋、日晒,该批木材的开裂、腐烂程度还在日趋加剧,其价值也必会逐渐减少。根据该批木材的材种和实际残损状况,结合该批木材销售期间国内木材市场行情,综合评估认证该批木材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人民币550元至650元。

另查明:青岛享运达工贸有限公司系由青岛市工程投资咨询公司与青岛港运物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山东省进口物资供销公司属山东外贸子公司,在内部关系上为山东外贸业务一部;凯远集团淄博公司属凯远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山东省进口物资供销公司就该批木材缴纳关税人民币1366515.36元,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9682.83元,青岛享运达工贸有限公司代山东外贸向张家港港务局货运服务中心交纳了“冰糖”轮进口原木装卸费、堆存费共计人民币588862.36元。

庭审中,世洋会社向本院提交了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有限服务公司中英文检验报告。经过公证、认证的巴布亚新几内亚、香港、英国有关人士和国内有关人士关于木材运输的声明和证词。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检验报告称:应华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我司检验师于1998年4月10日在张家港码头14号泊位露天堆场对其存放木材进行检验。结果为:该批原木除了433根(等于1583.024立方米),标号为bas的原木外表不同程度变色以及其中约有10%的原木存在不同程度开裂/腐烂现象外其他部分原木情况基本正常;建议损失5%,结论我们认为货物受损系在运输过程中或装船前的自然变化所致。

上述事实有代理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提单、信用证、保函、商业发票、sgs检验报告、残损鉴定证书、价格认证报告、国内销售合同、庭审笔录及有关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承运人签发提单应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发货人在起运港向承运人世洋会社出具保函,承运人世洋会社明知货物表面状况不良,仍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构成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属侵权行为。该行为致使山东外贸丧失拒付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货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中国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所涉货物属法定检验之商品,根据《国家商检局海运进口残损鉴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卸货时发现包装和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必须在卸货港申请当地口岸商检局鉴定。本案货物卸货港为中国张家港港,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机构,其作出的商检报告具有证据效力,应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使用。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有限服务公司属商业检验机构,无权对法检商品实施检验,其作出的商检报告没有证据效力,不能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予以使用。世洋会社向本院提供了经过公证、认证的外国有关人士对木材运输的声明与证词和国内有关人士关于木材的证词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世洋会社主张该批木材的缺陷是山东外贸在贸易合同中所允许并能接受的,然而该主张与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木材质量的明确要求严重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世洋会社主张该批木材变色、漏心等属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非承运人照料管理不当所致,其理由不能免除承运人明知货物表面状况不良而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造成收货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山东外贸就该批货物的损失多次通知世洋会社并向其索赔,在索赌无果的情况下为防止损失扩大,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降价销售货物,其请求正当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世洋会社应对山东外贸因此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商检费损失负完全民事责任,应赔偿山东外贸货物损失。山东外贸主张相关费用损失、律师费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山东外贸的损失虽超过50万美元,但其仅主张50万美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国·世洋船舶株式会社赔偿原告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请之货物损失50万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00元、诉前保全费人民币40000元,共计人民币777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同上述赔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目法院。


审判长: 徐少林
审判员: 申骞
代理审判员: 李杰
一九九九年 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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