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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许祖安等821人诉被告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文瑞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1-05-1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东民二初字第27号
【案例摘要】

原告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许祖安、蒙龙深、高求先、许寸理、许寸怀、许寸灵、文金银、吉德尖、文兰桃、卢运强、卢运得、卢运军、卢运发、张华文、符传逢、张新发、文呈音、张新雄、张新旺、许寸良、符发梨、许风强、文昌云、许寸喜、许寸文、张华真、文永恒、赵昌坤、文 彪、文 辉、文呈健、高月进、符女荣、张华利、李美三、张新英、张新阿、张新仍、文永强、吉保先、文瑞高、王春芳、吉祥文、赵香连、张永红、文英心、张永海、文呈怀、吉祥高、高林春、王建强、文现梨、王光君、王光孝、王龙光、蒙兴逢、王建全、符顺永、王建东、王建武、吉世献、符莲云、张水荣、符女坚、张永志、张永波、文金菊、张玉根、张信良、吉则珍、王发生、张逢妹、王建海、王建志、王建师、文青文、符坤多、文成永、吉世干、许风莲、王保山、符女相、王建依、王建交、王建窝、王建伟、郭能光、郭顺恩、刘开连、郭顺发、王初美、郭顺杰、文金迎、郭顺蓬、文英坤、王健能、张进成、吉太恒、郭龙云、吉世望、吉 德、吉世方、文英西、符太恩、吉祥香、符传开、符初棚、高凤光、文英勤、高林成、高林妹、高凤寸、文呈凤、高林峰、高光强、文凤依、高芳慧、高林银、高林拥、高风祥、文风香、高林珍、高林坚、唐二来、吉世清、王初宽、吉得干、吉得见、吉得全、吉得梅、吉世德、高林从、吉德师、高远铭、高林周、高远师、高德学、高得艳、秦转怀、高德平、赵昌梅、高永雄、符海梅、吉祖康、文风坚、吉 彪、吉德谦、刘春香、吉 谈、吉 祥、吉 梅、符国新、吉兰初、张永贤、文永先、张华平、张华逢、文金清、符国奇、吉保珠、符求德、吉保荣、符元强、王建永、符清灵、吉有利、高兴宽、符连金、张凤传、符女桃、张华山、张华峰、张华妹、张华富、吉芝颍、吉发富、符元利、郭开香、符辉(符顺强)、文现花、张华龙、符发西、符顺雕、符清林、赵昌女、符裕灵(符顺流)、符顺良、文 慧、郭宏东、文梅开、郭能良、文英怀、文英裁、吉保贤、吉 慧、吉保能、符坤初、赵昌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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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德庄、吉德波、符顺灵、吉保光、吉德军、吉德三、符凤梅、符女堪、文呈尖、文呈召、文风寿、郭保专、吉兴运、文瑞琼、文权(瑞六)、文瑞伍、文瑞棚、吉世军、吉英节、许凤连、

文永红、郭传初、文昌友、吉世英、符高文、吉 梅、文昌德、文昌伟、吉祥东、文昌凤、吉世喜、吉世春、吉若琳、蒙兴勇、吉世志、吉世亮、杨琼四、吉世科、文昌杰、吉世老、吉世昌、吉世月、张美梨、吉祥和、吉乾芳、张桂七、张美桃、文永伟、文承霞、文雪云、文雪梅、吉祥雄、高凤云、吉世达、文昌全、文昌师、高德英、郭顺喜、文永深、符顺先、吉祥福、文英流、吉世师、吉世先、吉祥嘉、高雪倩(高逢兰)、符保龙、张美宽、符坤庄、符保周、文月梅、吉祥红、符清勤、吉世菊、吉祥财(吉财)、袁月英、吉祥六、符坤勇、文之兴、吉呈梨、吉世付、

文永海、文永锋、文永顺、文阳艳、文 强、符呈宽、文昌喜、文昌学、文 伟、蒙兴秀、吉呈亮、符呈沟、吉科燕、王初团、文昌理、文昌福、赵昌梨、文翔飞、文素梅、文翔伟、吉兴光、文英春、吉世珍、吉定生、赵昌荣、吉呈权、吉呈云、吉呈喜、文瑞兴、吉祥春、文昌胜、吉呈月、文现周、文现金、郭有忠、文永从、郭传红、郭传根、郭传尖、郭传海、文永学、吉祥朝、吉祥摘、符太文、扬景银、张逢坤、吉呈方、文昌西、吉昌方、文金鹏、吉世从、符月香、文昌军、文昌发、吉祥南、文永专、吉世友、张美堪、文永芬、文 柳、文玉现、符贤春、文现棉、吉世祥、文永西、文永亨、张永柳、吉世全、吉世忠、张永相、赵昌齐、吉世光、文呈帆、高林相、吉兴富、吉英风、符秀娥、符大抗、吉 帆、赵永跃、郭传云、赵 敏、赵 贤、赵香玲、赵香英、赵香金、赵香兰、吉祥宽、赵 活、符高强、吉保桃、符大文、符坤西、文应明、赵昌老、文应宽、文永利、吉保娥、文呈有、文呈凯、文呈齐、符良清、张逢新、符高中、文呈根、符清多、符应海、文英钦、符召语、符应山、符呈桃、符应龙、符顺金、符应得、赵呈群、文永和、张永沟、文呈平、文呈娥、文呈欢、符青佳、赵昌南、符高升、文英梨、符大灵、符坤香、符大兵、符呈尧、文永坎、符大红、符坤花、符大贤、文呈宇、文呈定、符召英、吉凤章、吉世良、符瑞金、吉世成、符顺秀、符高利、文呈多、符大武、赵保昌、文瑞女、赵香台、文呈忠、赵昌群、王 春、赵 海、郭顺婷、文祖干、文祖亮、许凤荣、文业忠、高永喜、符顺文、蒙美娟、蒙积亮、蒙业明、符连逢、蒙美芳、符清金、蒙积良、蒙积师、蒙培光、林诚花、蒙龙瑞、符凤坎、蒙兆辉、蒙艳辉、蒙国辉、蒙听辉、符英伦、文月天、符恒成、符凤怀、符凤东、符清迎、符凤做、蒙龙胜、高德堪、蒙积理、符正安、郭生双、郭宏霞、符正武、文 月、郭保贵、郭传祥、符恒周、符凤红、吉秀佳、符凤思、符凤添、蒙龙恩、符坤台、蒙积孙、蒙培霞、蒙培华、文金宽、蒙美玲、符正存、符恒尧、张永秀、符凤理、符胜保、文珠明、张美兰、文 杰、文 飞、文永学、文永菊、符元业、蒙兴梅、符正良、符正开、符女梨、符女霞、符正恩、郭传旺、文永美、吉发美、符景方、符景卫、蒙龙元、文英桃、蒙景辉、蒙积波、蒙积文、符正斌、文玉女、符景华、符景松、符景学、蒙美菊、吉呈喜、符顺成、文英西、符象友、符象勇、符象贵、符象春、文风雄、赵保月、文英丽、文祖友、文英兰、文呈箱、蒙美春、符女菊、蒙美丹、吉德亮、郭顺从、符正祥、金雄堪、符象银、文祖家、符金欢、文金有、文金婷、文金专、文凤方、蒙兴金、文金波、文金云、文金红、文金良、吉月春、文永付、蒙龙活、蒙龙有、高凤永、吉保余、文金玲、文金台、文祖祥、文祖龙、吉亚欢、文金来、蒙廷强、郭传盈、蒙龙志、蒙兴菊、文永光、吉清英、张永姑、蒙慧灵、蒙兴余、蒙张雄、符 丽、文祖海、符发语、文祖老、文祖阳、文金明、蒙美柳、蒙龙发、吉阿箱、蒙兴艳、蒙廷荣、文保逢、蒙龙苏、蒙兴来、蒙兴堪、蒙业华、孙树花、符顺南、吉德玲、高林坤、蒙兴勤、符祥民、符连永、符应武、符青英、符祥帅、符召霞、郭传梅、符伯红、吉德常、符伯君、符应琨、文兰荣、符召银、符景亮、符 伟、文凯萍、符天纯、文瑞勤、吉发荣、符安玉、文 灵、符顺银、文永安、符景豪、蒙兴齐、符顺东、符连香、符顺尾、符应国、符秀养、符祥康、符祥汉、符祥强、符永菊、符新民、文云香、符伯吉、符 娟、符 雅、符应孙、文昌先、符召尾、符召艳、符召婷、符治华、文兰云、符伯方、符百礼、吉世英、符玉贞、符顺友、符景增、符天兴、张梅香、符发英、符正雄、符顺海、符景尧、高芳艳、符治明、吉呈堪、符伯灵、符伯有、符发雨、文金灵、文发妹、符天六、符 聪、符发兰、符天利、文永女、符顺军、符应光、高永初、符祥良、符祥善、符召梅、符召春、符青女、符景福、吉来坤、符风成、符祥钦、符发音、符祥方、符元福、赵英真、符召欣、符伯凯、吉如好、符祥吉、符景丽、符伯师、符祥松、符召娇、文兰凤、文春波、符发止、符伯光、高月祥、郭香蓬、高凤建、高凤柳、高凤小、刘开清、文兰荣、刘成宝、刘成志、文业军、吉祥美、文保长、文保仕、刘金裁、刘呈权、符大亮、郭传双、符兰真、文永寸、符凤阿、符治荣、 赵昌桃、符白振、符发真、符白强、林其尾、符小桃、文祖记、刘开周、郭保连、刘成君、刘成威、刘金霞、高月珊、文兰三、高凤南、高凤振、文昌玲、文昌兰、文永旺、符呈永、文作祥、符大宗、吉世谦、张美专、符治清、张永晶、符国栋、符国伟、文呈娟、文凤兴、刘金玲、刘金谦、符卫强、文昌宽、符凤平、 符应杰、吉保女、符世松、符景祥、符风合、文思惠、符凤根、吉世尖、符龙干、吉保银等821人(分别属于付马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村民小组的成员)。

诉讼代表人许祖安,男,67岁,汉族,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农民。

诉讼代表人文之光,男,57岁,汉族,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农民。

诉讼代表人符应国,男,58岁,汉族,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村农民。

诉讼代表人蒙龙深,男,50岁,汉族,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农民。

诉讼代表人文永亮(别名文杰),男,37岁,汉族,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农民。

诉讼代表人符治明,男,56岁,汉族,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阳立兵,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东方市四更镇。

法定代表人符应周,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文瑞成,男,54岁,汉族,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跃进,男,37岁,汉族。

原告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许祖安等821人诉被告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付马村委会),第三人文瑞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许祖安等821人的诉讼代表人许祖安、文之光、符应国、蒙龙深、符治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阳立兵,被告付马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符应周,第三人文瑞成的委托代理人李跃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许祖安等821人诉称:时任付马村支部书记文祖建,将松田园属原告村民集体所有面积大约80亩的土地偷偷发包给第三人文瑞成,原告没有拿到发包合同,不知道承包年限,该承包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文祖建利用职权,暗箱操作,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利益。村民多次上访要求解决,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原告曾经提起过诉讼,但法院一审和二审都以原告起诉的村民没有超过半数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无效,土地由原告收回。

被告付马村委会辩称:第三人承包该地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同意,也没有经过讨论,是不合法的,土地是村民的。这块地是1988年村委会种的树,由村委会管理,第三人就骗了树林,但与第三人没有承包关系。

第三人文瑞成述称:原告876名村民起诉不属实,名单中有些人已经死亡,有些户口不在本村,更有大部分人是不知道或不参与起诉,死亡之人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身份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缺乏代理的法律效力。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通知原告到现场核对身份,经确认仅有15人坚持起诉,但15名村民他们不能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原告诉请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与被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应依法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许祖安等821人向法庭提供一张有被告盖章于2011年3月12日出具的说明该地权属是属于付马村第五、六、七、八村民小组土地的证明书。有被告于2011年4月18日出具的说明付马村有十二个村民小组,这十二个村民小组中,每个村民小组的人数(其中第一村民小组有48人,第二村民小组有50人,第三村民小组有70人,第四村民小组有66人,第五村民小组有56人,第六村民小组有78人,第七村民小组有59人,第八村民小组有74人,第九村民小组有103人,第十村民小组有52人,第十一村民小组有96人,第十二村民小组有69人)的证明书。诉讼中,原、被告都不同意出丈量费测量土地。2011年4月14日上午到该争议地进行现场勘查,现在该地面积80亩,其四至范围:东至长山地,西至碧龙公司,南至林场树,北至长山地,第三人在该地上都种有桉树。2011年4月19日东方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四更镇付马村2003年耕地退耕还生态林采伐的说明》,说明一年内可以采伐完毕。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根据东方市公安局四更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截止2010年7月14日止(即原告起诉前),该村总人口为1850人,18周岁以上人数为1327人。被告付马村委会对起诉的876名原告人数无异议。但第三人对起诉的876名原告人数中的88人提出异议。经开庭审查,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人员名单进行一一核对,经核对事实如下:

1、对第三人提出已故的人员中,经核实为2人,具体名单为:卢运窝、符忠杰。

2、对提出该村没有此人的人员中,经核实为2人,具体名单为:陈老先、文应俊。

3、对提出不是起诉人的人员中,经核实为7人,具体名单:吉祥强、赵昌欢、文真康、吉祥流、文瑞、文蕾、符太山。

4、对提出没有身份证或身份证号码有异的人员中,经核实为7人,具体名单为:许凤坤、吉仁德、吉中胜、符金梨、符顺娘、郭顺坤、符景仕。

5、对提出有上大学或参军的人员中,经核实为4人,名单为:符海、郭传贤、文金亮、蒙美英。

6、对提出有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中,经核实为33人,具体名单为:唐道渊、陈高选、陈丽珍、黄芳、陈淑珍、罗水清、曾亚美、陈运央、林玉妮、欧成桑、文振辽、林明嫦、符顺娘、张丽、许俊芳、吉祥榴、许秀民、许秀才、郭如成、郭传凤、符世桃、郭传雄、王健忠、符秋凤、王注旭、吉德永、吉祥德、符生合、吉世新、吉呈卫、文英香、文香菊、刘金沙。

以上人数合计为55人,原告原起诉人数为876人,减去55人,实际原告起诉人数为821人。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确认起诉人数为821名村民的辨认书、答辩书和公安局四更边防派出所出具的东方市四更镇付马村委会人口情况的证明书,有被告付马村委会盖章的证明土地是村民小组的证明书和说明十二个村民小组中每个村民小组的人数的证明书,有第三人提供的答辩状、法院调取的市林业局出具的说明书及原、被告、第三人庭审陈述笔录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该地的土地权属村集体所有。该案经过核实,821名村民符合原告资格,诉讼主体适格。本案争议地是在被告付马村委会范围内的土地。庭审中,有原告向法庭出具了一张有被告盖章的证明书,证明村委会已将该地分给村民小组,其地权属是属于付马村第五、六、七、八村民小组的土地。如今第三人都在该地上种桉树,但第三人至今都未与被告签订该地土地承包合同,也未与付马村第五、六、七、八村民小组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第三人尚未拥有该争议地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就在该争议地上强行种树,第三人占有使用该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行为对付马村第五、六、七、八村民小组已构成侵权的事实,故原告请求第三人归还占用80亩土地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第三人应停止侵害,全部退出非法占用的80亩土地,将所占土地返还给第五、六、七、八村民小组,并应自行清除该地里种植的桉树,把土地恢复原状。至于租金问题,原告不诉,故不在本院审理范围之内。第三人辩解本案的诉讼主体只有15人,经查原告821名村民均持有身份证和户口薄,也都有签名、捺印,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故第三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文瑞成所侵占的80亩土地使用权,归还给付马村第五、六、七、八村民小组所有;

二、第三人文瑞成停止土地侵权,将侵占使用的80亩土地恢复原状。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清除该地里的桉树等其他作物。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申请已缓交),由第三人和被告共同承担,各负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庞明全
代理审判员: 郑海雄
人民陪审员: 李芬
二○一一年 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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