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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国胜诉被告陕县西张村镇西阳村二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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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8-30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陕民初字第167号
【案例摘要】

原告王国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战,男,1944年9月20日生,汉族,三门峡市老年协会法律顾问。

被告陕县西张村镇西阳村二组。

负责人王月红,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胜诉被告陕县西张村镇西阳村二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2月份,陕县西张村镇西阳村委三次召开二组全体村民会议,动员村民承包位于20里外的华里庙东南坡山地52.7亩,经原、被告协商,遂于同年3月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上交承包费3500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原告依约付清了承包款,接收了荒山开始经营,并经陕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4100086870号林权证书确认,几年来,原告投入人力、物力合计共6万余元,经县、镇两级政府验收合格,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根据国家“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林业政策,林地承包期限为70年,对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予以维护,不符合,要依法纠正,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地位。2010年少数村干部及村民看到原告享受了政策优惠,便要求收回山地按户均分,同年1月18日,被告召开二组村民会议决定收回山地,原告迫于群众压力只好违心的在收回林地协议上签字,之后,原告多次上访反映,要求撤销该协议无果。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山地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该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收回林地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无效协议。原告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10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收回山地承包权协议无效,继续履行2003年3月1日签订的承包协议。

被告辩称:2003年之前,被告在村南华里庙处有50余亩林地,为了做好这片林地的承包问题,由村委组织二组全体村民召开了一次大会,组长王月红在会上讲了华里庙处50余亩林地的承包问题,村民意见不统一,会后,原告找到组长王月红说他要承包这林地,组长没有同意,告诉他等开了群众会讨论后再说。之后,原告私自写好一份承包协议让王月红签名,表示组长签名后,由他再找其他村民签名,王月红就在协议上以户主的名义签了名,对原告讲,必须过半数村民签名才算数,原告表示同意。后来原告交给组长王月红的协议上仅有4人签名,并自以为协议生效,便上山干活,组长曾多次阻止无果,原告曾把林地树木砍伐卖掉(价值13万元),领取国家7年退耕还林补贴。由于原告的行为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起群众上访,村、镇领导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和调解,2010年1月18日,在镇政府领导、司法所、村干部的协助和参与下,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王国胜放弃山地承包权,原合同作废,退耕还林款领到2009年”,二组村民代表在协议上签名按指印。该协议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承包山地退耕还林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自愿签订山地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的承包面积、期限、承包费、退耕还林任务,并经西阳村委签字盖章。2、陕县西张村镇林权证登记表一份;3、陕县西张村镇财税所发给原告的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一份;上述证据2、3证明2003年原告已取得林地权、承包经营权,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原告承包山地退耕还林应受法律保护; 4、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签订的原承包合同作废协议书两份,证明作废协议是在领导做工作和群众压力下、胁迫下签订的,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上有原告和组长王月红的签名; 5、原告的告状材料一份,证明作废协议是原告违心所签,开始上访告状,要求履行原合同;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份;7、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一份;8、2010年10月28日三门峡日报登载三门峡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答记者问报纸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6、7、8证明国家重视林权制度改革,核心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 9、王国胜在山地的照片6张,证明原告投资荒山造林7年付出大量心血,造就现树木茂盛的良好形势,但原告至今还住在破窑洞中,家庭困难;现如今,林地被收回后,无人看护管理,树木被砍伐损坏严重的局面。

被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西张村镇西阳村二组25户代表的反映材料一份,证明二组25户村民不认可原山地承包协议; 2、2003年3月1日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骗取林权证和退耕还林补助,签订的假合同,合同上不是被告负责人签名;3、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及群众代表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原承包协议作废,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原告退耕还林款领到2009年底止;4、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合同作废;5陕县西张村镇西阳村委出具的退耕还林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经原被告协商,被告自愿退出退耕还林面积52.4亩,退耕还林款被告领到2009年底止,以后补助归西阳村二组全体村民,该款暂由西阳村委保管。

对原、被告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依法认证如下:

1、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4,被告无异议,其它8份均提出以下异议,理由:证据1,签合同时被告有欺诈行为,协议未经村民大会讨论,程序不合法;承包金额过低,不公正;真实性无疑义,合同应属无效;证据2、3,是原告采取欺骗手段领到的,不是原承包合同。证据5,被告不认可,反证了原告言行不一。证据6、7、8真实性无疑义,该规定是保护合法的承包合同关系,原告所持无效合同不受该法规政策的保护;证据9的六张照片,不能证明拍摄的是争议的林地,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3、6、7、8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原告据此欲证的主张不予采纳。

2、被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1、2、3、、4、5,原告认为证据1内容不真实,合同已履行了7年,二组25户签名虚假;认为证据2是真实的,对原合同的补充,是应付上级的虚假行为;原告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表示是在胁迫下签订的协议,认为证据5是复印件,内容不真实,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3、4、5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与本案相关联,可以证明被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证据1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承包山地退耕还林协议书一份,被告将其位于村外华里庙东南坡下的52.7亩山地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200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20年),承包款为3500元,押金2000元,共计5500元,一次性付清。原告通过陕县西张村镇人民政府办理了林权登记,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在承包期内,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2003年3月1日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作废,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放弃山地的承包权,原合同终止,二组村民同意退耕还林款给付原告至2009年底,部分二组村民代表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并经陕县西张村镇司法所见证。2011年1月份,原告以签订终止原合同的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的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确认2010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收回山地协议无效,继续履行原承包协议。审理中,本院多次征求原、被告意见进行调解,后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致本院调解未能成功。

基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是经协商签订协议终止了2003年3月1日双方签订的山地承包协议,且该终止协议是在陕县西张村镇司法所见证下进行的,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民事协议,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诉称终止协议是在被告的胁迫下签订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但未能举出被告胁迫的证据,也未提供违反法律强制性依据,原告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国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国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聂新明
审判员: 韩建东
审判员: 张润虎
二○一一年 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员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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