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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永伟诉被告卢清育、被告吉红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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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9-0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乐民初字第312号
【案例摘要】

原告卢永伟,男。

委托代理人韦洪杰,男。

委托代理人卢启良,男。

被告卢清育,男。

被告吉红雷,女。

委托代理人符成山。

原告卢永伟诉被告卢清育、被告吉红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泽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11年7月21日,原告卢永伟的委托代理人韦洪杰、卢启良,被告卢青育、委托代理人符成山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卢永伟的申请,依法追加吉红雷为共同被告于2011年9月2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卢永伟、委托代理人韦洪杰、卢启良;被告卢青育、吉红雷、委托代理人符成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永伟诉称:我于2007年在本村一小组山坡上种植橡胶树,为稳定承包关系,经与山荣村委会一小组协商,于2010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面积29.46亩,四至为:东至卢家养地界;西至金华公司桉树地界;南至道班地界;北至公路地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已种植的橡胶树在2010年6月28日办理了林权证书,2011年6月16日被告趁机强占我承包的空地,我好言相劝,被告却以强势威胁,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土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清育辩称:我并未侵占原告的承包地,我儿媳在原告承包地的旁边挖坑准备种植橡胶树,目前尚未种上,该地不是原告承包地。不存在停止侵害和恢复土地的问题。

被告吉红雷辩称:争议地是我自己在原告还没有和山荣村一队签订承包合同时就号着的地,该地属于扬力村委会发包给金华公司植树地与原告承包地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乐东县政府为落实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属问题,于2004年10月25日经核实登记,给山荣村委会第一小组颁发了抱由集有(2004)第114号土地使用证书,地宗号:46003310100003。四至:东至山荣农场;西至山荣村第一、二小组;南至山荣村第二小组;北至山荣农场、扬力村委会集体;土地总面积967.9亩。原告卢永伟自2007年在无任何承包手续的情况下,自己在山荣村一小组的山地上“空好坡”垦出约29.46亩地种植橡胶树,山荣村一小组根据县人民政府2004年9月15日和10月25日审批颁发给本村生产用地权属证书的范围,经山荣村委会第一小组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将山荣村第一小组集体坡地“空好坡”发包给原告卢永伟。于是,双方于2010年12月3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地址是“空好坡”。四至范围:东至卢家养橡胶地界止;西至金华公司桉树止;南至道班地界止;北至公路地界止。面积29.46亩,承包期限三十年。自2010年12月3日至2080年12月3日止。同年6月28日原告卢永伟向林业部门申办了林业权利使用证书,取得了林权证。证号:469033012018RD01M 1100085,由于原告卢永伟在该承包的山坡地上没有全部种植农作物,空地约10亩地未种。于是,被告吉红雷在卢清育的支持下,根据扬力村委会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和红线图,认定该争议地是扬力村委会的农用地,于2011年6月16日在原告卢永伟承包的土地范围内的空地上挖坑也准备种植橡胶树,因此引起纠纷。

另查,被告卢清育和吉红雷是抱由镇扬力村委会人,与山荣村委会的人口无关;卢清育和吉红雷是家公和儿媳的关系,同是一家人。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山荣村委会第一队宗地图,宗地号:46003310100003、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给原告卢永伟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利使用证书,证号:469033012018RD01M 1100085;2010年12月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当事人的陈述;两次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和宗地号:46003310100003,是山荣村委会第一小组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卢永伟先种植橡胶树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均是客观事实。山荣村委会与原告卢永伟于2010年12月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四至范围在山荣村第一小组集体用地的范围内,承包地地界明确,是山荣村第一小组和原告卢永伟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取得的林权证书,是合法取得经营林业的有效证明,受法律保护。应由原告合法经营,履行其对该承包地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原告卢永伟诉请被告卢清育、吉红雷停止侵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其诉请应予支持。被告卢清育、吉红雷是扬力村委会人,不是山荣村村民,山荣村委会和扬力村委会是两个不同地域的自然村。其村民使用土地应根据各村委会用地的用地范围由各村委会分配使用,不应跨区域占用邻村村民用地引起纠纷。俩被告只凭2007年4月23日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与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扬力村委会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和红线图,就到邻边村山荣村委会的地界挖坑欲种植橡胶树,且是在他人承包地上动土挖坑,是侵占他人耕作农用地的非法行为,俩被告主张该争议地系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与扬力村委会签订植树用地,用地权属应属于扬力村委会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清育、吉红雷停止对原告卢永伟在山荣村第一小组集体用地“空好坡”上承包29.46亩地中的土地的侵害,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元,由被告卢清育、吉红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泽昌
二0一一年 九月 五日
书记员: 邢增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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