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堂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兴科,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和兵,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颖,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和兵,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堂春与被告邓刚、被告曾颖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堂春于201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刚、曾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堂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堂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刘堂春负担。
审判长: | 韩艳 |
审判员: | 谢天福 |
代理审判员: | 章若微 |
二○一○年 五月十七日 | |
书记员: | 王雪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