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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公司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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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3-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051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三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晋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朝阶。

委托代理人李本云,系冯朝阶之母。

原审被告黄石超声电子设备厂(以下简称超声设备厂),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牛头山158号。

法定代表人余树生,厂长。

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六公司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1]港胜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六公司及超声设备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国明、冯朝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本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冯朝阶居住黄石港区牛头山,与超声设备厂相邻。2008年3月,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共同在其厂房与冯朝阶住房之间的山脚向下开挖基坑,建造黄石夕阳红老年公寓,并向冯朝阶承诺为加固和坚实其挡土墙,确保不垮塌。如出现松垮现象,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负责修复。后由于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建房导致冯朝阶的挡土墙开裂,经有关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将冯朝阶住宅楼已裂的片石挡土墙、围墙、厕所、地坪等全部拆除重新施工。由于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采取砌筑山脚护坡挡土墙,将片石挡土墙,厕所拆除,在挡土墙修建部分后未继续施工,导致冯朝阶住房房前护坡石墙、房屋墙壁、门前场院、厕所等建筑多处开裂。经黄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鉴定,结论为:该房评定为C级(整栋危房)房屋,需进行修缮和观察使用。由于该房无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方面的资料,为确保安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该房以整体拆除重建为宜。经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房屋拆除重建工程造价为621,089.16元。为此,冯朝阶诉至法院,要求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赔偿危房拆除重建损失621,089.16元;鉴定费1万元和律师费15,000元由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认为: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在开挖基坑建设黄石夕阳红老年公寓时,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相邻山坡上冯朝阶的房屋基础松动,墙壁、厨房、厕所、地坪、护岸开裂,致使该房屋成为整体危房,对造成此次纠纷应负主要责任。由于该房屋无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方面的资料,冯朝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三六公司辩称冯朝阶的房屋损害结果不是其开挖基坑行为所致,而是自然沉降所致,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冯朝阶主张律师费用由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负担的诉讼请求,因该笔费用不是本案纠纷所应发生的必要费用,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超声设备厂、三六公司应赔偿冯朝阶拆除重建工程费用的75%,计465,816.87元(621,089.16元×75%),司法鉴定费7,500元(10,000元×75%),合计473,316.8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宣判后,三六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黄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不具有鉴定资格,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冯朝阶房屋于1983年建成,该房屋无设计、无施工资料,该房屋地基基础采浅片石结构,地基基础不牢固,在自然沉降的作用下,必然会影响该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加之冯朝阶在建造该房屋时,未同时建造排水设施,更加剧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砌体及承重砌体开裂,与其建房没有因果关系。况且房屋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涉案房屋已使用30年,房屋系砖混结构,建设成本为每平方米800元,而鉴定结论为每平方米1500元,明显与现行房屋的工程造价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冯朝阶辩称:2008年,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在其厂房与其住房之间的山脚向下开挖十多米,造成其住房基础下沉移位、房前护坡石墙、房屋墙壁、门前场院、厕所等建筑多处开裂,该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有关部门亦对该房屋重建的造价进行了鉴定,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三六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超声设备厂的答辩与三六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还查明:2011年12月2日,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黄编办发[2011]80号下发关于市房屋鉴定办公室机构调整的通知,根据工作需要和黄编办发[2011]48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经研究同意,黄石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与你局机关内设科室合署办公,并更名为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提出危房处理建议。冯朝阶的房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牛头山311-1号,产权证号黄私字第0192号,建筑面积416.11平方米。2008年4月18日,超声设备厂、冯朝阶和黄石市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办事处达成协议:因超声设备厂建设老年公寓,在施工过程中挖基础地坑时,造成冯朝阶房屋片石挡土墙、围墙等严重开裂,变形、倒塌,双方达协议,(一)现将已裂的片石挡土墙、围墙等拆除,重新施工;(二)房屋没有拆除,现有裂缝;(三)超声设备厂实行终身负责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质内部受影响,表面无法看清,若房屋出现裂缝增大或变形,由其承担全部责任。2010年9月27日,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书面说明,因老年公寓施工,使冯朝阶屋前12米处坑角受到影响。其采取了补救措施(做坑)。为了更加坚固,其将冯朝阶屋前所有的坑体全部重新做过并进行加固。至于冯朝阶提出质量问题,请向黄石市危房办或法院等相关部门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在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所以,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在开挖土地、建筑施工时,要防止和避免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现由于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开挖基础地坑时,造成相邻不动产人冯朝阶的房屋片石挡土墙、围墙等严重开裂,地质内部亦受到影响,致使该房屋成为危房。该事实有2008年3月25日、2009年12月18日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的承诺、2008年4月18日超声设备厂、冯朝阶和黄石市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予以证实。况且三六公司并未提出该房屋系自然沉降的原因造成危房的证据,所以,三六公司和超声设备厂建老年公寓造成冯朝阶的房屋成为危房比冯朝阶的房屋自身沉降造成危房的可能性大。三六公司提出冯朝阶的房屋成为危房不是其建老年公寓所致的上诉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超声设备厂和三六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该房屋无竣工验收资料,故冯朝阶亦应承担次要责任。黄石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属于黄石市政府部门指定行使黄石市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和提出危房处理建议、并配有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的机构,故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况且三六公司亦曾提出若冯朝阶认为其建房影响其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到黄石市危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申请鉴定。故三六公司提出黄石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所作出的危房鉴定结论不予采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三六公司提出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工程造价偏高的上诉理由,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5元由三六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洪安
审判员: 陈璟
审判员: 易学涛
二○一二年 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丰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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