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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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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4-2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785号
【案例摘要】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39岁。

委托代理人(全权)罗光宇,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全民,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55岁。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罗光宇、唐全民、被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2010年2月25日,原告与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00200292),原告购买了星海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星海名都小区国际综合楼A栋A27XX号住房,与被告肖某某该楼A27XX号房业主相邻而居,两家住房通过一结构板相连接。但被告为了非法占有结构板,不顾整栋大楼的安全隐患,擅自在承重外墙上开凿门洞并安装防盗门直通结构板,被告的行为已危及整栋大楼的安全,原告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进行了反映,物业管理公司也向被告发出了整改通知,但被告并未将开凿的门洞堵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墙体)原状。

原告黄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是星海名都小区业主,诉讼主体适格。

2、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向星海名都全体业主发出的《关于A栋住宅结构板的使用通知》,拟证明原告作为A栋A27XX号房业主可以合法使用结构板,而被告却没有此资格。

3、湘潭市设计院于2010年1月11日向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中点式住宅塔楼结构板问题的说明》,拟证明结构板的作用与不当使用的危害后果。

4、照片,拟证明被告的行为会损坏结构板,将给大楼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事实。

5、《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交房协议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拟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已与全体业主达成业主不准破坏建筑物的约定的事实。

6、物业管理公司向被告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拟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已要求被告整改其侵权行为,但被告却继续施工的事实。

被告肖某某辩称,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将门洞封堵好,原告起诉的事实已经不复存在;结构板是属于A栋全体业主的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是用于抗震、抗强风及在应急情况下使用而设计建筑的,开发商单方面承诺将结构板给原告使用是无效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肖某某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星海名都小区住房平面图,证明被告住宅的基本情况。

2、湘潭建筑设计院于2010年1月11日发出的《关于星海名都A栋点式住宅塔楼结构板问题的说明》,证明结构板的作用及不当使用的危害。

3、照片,证明原告诉称的被告开挫的门洞已经堵上。

4、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出具的《通知》,证明星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书面通知所在小区业主应当停止对结构板的装修与使用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5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并没有签收此通知。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2无异议,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未提供原件。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结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真实性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结合经开庭审理质证的相关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黄某某系娄底市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A栋A27XX号房业主,被告肖某某系该楼A27XX号房业主,原、被告住房通过结构板相连。2010年1月11日,星海名都设计单位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向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星海名都国家综合楼中点住宅塔楼的结构板问题的说明》:“结构板是防止因结构楼面有较大凹入、开洞或因建筑中央部分有楼梯间使楼板有较大削弱(削弱后很容易在地震作用或风振作用下损坏)而设置加强连接板,该板如在使用中受到损坏将直接给本楼带来安全隐患。因此请你司协同物业公司告知住户,在装修及使用过程中严禁在此结构加强版上凿槽开洞等损害行为,也严禁在该结构加强板上砌墙、堆载等改变其使用用途的行为。”2010年8月31日星海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星海名都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关于A栋住宅结构板的使用通知》,该通知指出:“公司考虑到A栋4#、5#房采光、通风效果不佳,故承诺允许4#、5#房业主使用该结构板,但该结构板的具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且经由东升物业报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具体要求:1、不准破坏结构板内部结构和外围墙体。2、不准在结构板外围砌实体墙,必须统一规格、颜色的不锈钢护栏。3、消防楼梯处三个窗户不准封闭或遮挡。4、考虑到结构板的承重问题,不准在结构板上压重物,避免对楼体安全产生影响。”2010年11月,被告在装修房屋时,在与结构板相连接的外墙上开凿一门洞并在门洞上安装了防盗门,使自己的房屋可直通结构板。2011年1月17日,娄底市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星海名都服务处向被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被告在三天内整改,但被告没有拆除在门洞上安装的防盗门。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使用不动产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涉案不动产设计单位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在向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中点式住宅塔的结构板问题的说明》中规定:“该板(结构板)如在使用中受到损坏将直接给本楼带来安全隐患”,因此严禁实施改变结构板使用用途的行为。被告在与结构板相连接的外墙上开凿门洞安装防盗门让住房直通结构板的行为,改变结构板使用用途的意图明显,该不动产相邻各方有理由担忧被告的上述行为可能给整栋大楼带来安全隐患,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将与结构板相连接的墙体恢复原状以消除安全隐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肖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其安装在娄底市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A栋A27XX号房与结构板相连接的墙体上的防盗门,将该墙体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元军
审判员: 周敏
代理审判员: 刘浩然
二0一二年 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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