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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诉被告肖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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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5-2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794号
【案例摘要】

原告邵某,男,32岁,汉族。

全权委托代理人罗光宇,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全民,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女,汉族,42岁。

原告邵某诉被告肖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邵某的委托代理人罗光宇、唐全民、被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诉称,2009年10月4日,原告与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091000012),原告购买了星海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星海名都小区国际综合楼A栋A18XX号住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口头承诺原告可有条件使用该住处的结构板,2010年8月31日,该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星海名都全体业主:公司考虑到A栋4#、5#房住宅的采光、通风效果不佳,故该公司承诺允许4#、5#房业主使用结构板。因此,原告作为A栋A18XX号房业主可以有条件的使用结构板,而被告却没有此资格。可是原告收房后不久,却发现被告为了非法占有结构板,竟不顾整栋大楼的安全隐患,擅自在承重外墙上开凿门洞并安装防盗门直通结构板,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危及整栋大楼的安全,原告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进行了反映,开发商就被告行为严重危害性咨询了该大楼的设计方湘潭建筑设计院,该院书面告知开发商,明确指出住户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严禁在承重外墙开洞。也严禁在结构板上砌墙等行为,否则,会给大楼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向被告发出了整改通知,明确告知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规,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一方面假意同意整改,一方面还是我行我素,继续在结构板和外墙上施工。原告在多次协商和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2日诉至本院。

原告邵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星海名都小区业主,诉讼主体适格。

2、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向星海名都全体业主发出的《关于A栋住宅结构板的使用通知》,证明原告作为A栋A18XX号房业主可以合法使用结构板,而被告却没有此资格。

3、湘潭市设计院于2010年1月11日向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中点式住宅塔楼结构板问题的说明》,证明结构板的作用与不当使用的危害后果。

4、照片,证明被告的行为会损坏结构板,将给大楼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事实。

5、《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交房协议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已与全体业主达成业主不准破坏建筑物的约定的事实。

6、物业管理公司向被告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已要求被告整改其侵权行为,但被告却继续施工的事实。

被告肖某某辩称,1、被告并没有妨害原告,不存在恢复原状;2、引发本案的原因是原告侵权在先,原告未经我同意擅自将整个结构板安装了防盗网,我只是用防盗网将结构板隔开,以便双方各使用一部分。故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肖某某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星海名都小区住房平面图,证明原、被告诉争的地方允许打门洞。

在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其他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结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真实性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结合经开庭审理质证的相关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邵某系娄底市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A栋A18XX号房业主,被告肖某某系该楼A18XX号房业主,原、被告房屋通过结构板相连。2010年1月11日,星海名都设计方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向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星海名都国家综合楼中点住宅塔楼的结构板问题的说明》,指出:结构板是防止因结构楼面有较大凹入、开洞或因建筑中央部分有楼电梯间使楼板有较大削弱(削弱后很容易在地震作用或风振作用下损坏)而设置加强连接板,该板如在使用中受到损坏将直接给本楼带来安全隐患。因此请你协同物业公司告知住户,在装修及使用过程中严禁在此结构加强版上凿槽开洞等损害行为,也严禁在该结构加强板上砌墙、堆载等改变其使用用途的行为。2010年8月31日星海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星海名都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关于A栋住宅结构板的使用通知》,该通知指出:根据娄底市房产局测绘报告说明,星海名都国际A栋住宅结构板未计入公共分摊面积,所有权归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考虑到A栋4#、5#房采光、通风效果不佳,故承诺允许4#、5#房业主使用该结构板,但该结构板的具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且经由东升物业报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具体要求:1、不准破坏结构板内部结构和外围墙体。2、不准在结构板外围砌实体墙,必须统一规格、颜色的不锈钢护栏。3、消防楼梯处三个窗户不准封闭或遮挡。4、考虑到结构板的承重问题,不准在结构板上压重物,避免对楼体安全产生影响。后原告在整个结构板外围安装了防盗网。在此情况下,被告从自家客厅外墙上开凿门洞,安装防盗门通往结构板,并在结构板中间位置安装防盗网,将结构板对半隔开。2011年6月3日,娄底市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星海名都服务处向被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被告在三天内整改,但被告至今未将门洞封堵,未拆除在门洞上安装的防盗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是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A18楼的业主,双方之间形成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不顾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对该栋大楼的结构设计的说明,擅自开凿门洞通往结构板,给整栋大楼带来安全隐患,被告有义务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肖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娄底市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A栋A18XX号房通往结构板的防盗门并将墙体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本院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所有费用由被告肖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元军
审判员: 周敏
代理审判员: 刘浩然
二0一二年 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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