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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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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5-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953号
【案例摘要】

原告谢某某,男,1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40岁,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3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海洲,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海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2010年1月31日,原告与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星海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星海名都小区国际综合楼A栋A2XXX号住宅,因采光、通风效果不佳,该公司承诺允许4号、5号房业主使用房外结构板。可是原告收房不久,却发现被告为了达到非法占用结构板的目的,竟不顾整栋大楼的安全隐患,擅自在承重外墙上开凿门洞直通结构板,在星海房地产公司本来承诺给原告使用的结构板上见防盗网将结构板隔开。被告的行为严重危及整栋大楼的安全。原告发现后,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进行了反映,开发商就被告的行为的严重性咨询了该栋大楼的设计方即湘潭建筑设计院。该院书面告知开发商,明确指出住户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承重外墙不得开洞,并严禁在结构板上砌墙等行为。否则,结构板使用损坏,会给大楼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同时,物业公司亦向被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告知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规,要求被告三天内整改到位,但被告一方面假意同意整改,一方面还是我行我素,继续在结构板和外墙上施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谢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谢某某是星海名都小区业主,主体适格。

2、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A栋住宅结构板的使用通知,证明原告作为A栋2XXX号房业主可以合法使用结构板,而被告没有此资格。

3、湘潭建筑设计院于2010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中点式住宅塔楼结构板问题的说明》,证明结构板的作用与不当使用的危害后果。

4、照片,证明被告的行为会损害结构板,将给大楼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5、《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交房协议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已与全体业主达成协议,即业主不准破坏主体建筑物。

6、物业管理公司向被告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已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继续施工的事实。

被告周某某辩称,结构板属于公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原告亦无权使用;原告称开发商允许原告有条件使用,但原告没有达到规定的条件,原被告都存在同样的行为事实,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某提交了照片六张,证明原告使用了结构板,并在外墙上开了门洞。

被告周某某对原告谢某某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

原告谢某某系星海名都综合楼A栋A2XXX号房业主,被告周某某系星海名都综合楼A栋A2XXX号房业主,原、被告房屋之间有二十多平方米的结构板。2010年1月11日,星海名都综合楼的设计方即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对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中点式住宅塔楼的结构板问题的说明》指出:“结构板是防止因结构楼面有较大凹入,开洞或因建筑中央部分有楼电梯间使楼板有较大削弱(削弱后很容易在地震作用或风振作用下损坏)而设置加强连接板,该板如在使用中受到损坏将直接给本楼带来安全隐患,因此请你司协同物业公司告知住户,在装修及使用过程中严禁在此结构加强板上凿槽开洞等损害行为,也严禁在该结构加强板上砌墙、堆载等改变其使用用途的行为。”2010年8月31日,星海房地产公司向星海·名都国际全体业主发出《关于A栋住宅结构板的使用通知》:“根据娄底市房产局测绘报告说明,星海·名都国际A栋住宅结构板未计入公共分摊面积,所有权归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因考虑到4#、5#房采光、通风效果不佳,故承诺允许4#、5#房业主使用该结构板,但该结构板的具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且经由东升物业报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具体要求:1、不准破坏结构板内部结构和外围墙体。2、不准在结构板外围砌实体墙,必须用统一规格、颜色的不锈钢护栏。3、消防楼梯处三个窗户不准封闭或者遮挡。4、考虑到结构板的承重问题,不准在结构板上压重物,避免对楼体安全产生影响。”被告周某某在房屋装修房屋过程中,在承重外墙上开凿门洞直通结构板,并用防盗网将结构板隔开。2011年6月2日,娄底市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星海服务处书面通知被告周某某:“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有关规定,您在实施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打通外墙,在结构板承重量不清楚的情况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请立即停工整改”,但仍未获解决。2011年8月2日,原告谢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周某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使用不动产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被告周某某无权使用该结构板,现被告周某某不顾湘潭建筑设计院对该栋大楼结构设计的说明,在结构板上加建防盗网,应当拆除。被告擅自打通外墙违反了星海房地产公司的通知要求,给整栋大楼带来安全隐患,对不动产相邻一方的原告已造成相邻妨碍,应予以恢复。被告所述原告亦使用了结构板,并在外墙上开了门洞的事实,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其在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A栋2XXX与A栋2XXX房之间的结构板上所安装的防盗网,并将擅自打通的外墙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和恢复,本院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有费用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国强
审判员: 周敏
代理审判员: 刘浩然
二0一二年 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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