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付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2-05-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952号
【案例摘要】

原告杨某某,男,40岁,汉族。

原告杨某某,女,39岁,汉族,系杨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唐全民,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39岁,汉族。

被告付某某,男,38岁,汉族,系张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54岁,汉族。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付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原告杨某某、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全民、被告张某某、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诉称,2009年8月12日,原告与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星海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星海名都小区国际综合楼A栋A13XX号住宅,因采光、通风效果不佳,该公司承诺允许4号、5号房业主使用房外结构板。可是原告收房不久,却发现被告为了达到非法占用结构板的目的,竟不顾整栋大楼的安全隐患,擅自在承重外墙上开凿门洞直通结构板,并砌墙将结构板隔开,严重危及整栋大楼的安全。原告发现后,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进行了反映,开发商就被告的行为的严重性咨询了该栋大楼的设计方即湘潭建筑设计院,该院书面告知开发商,明确指出住户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承重外墙不得开洞,并严禁在结构板上砌墙等行为,否则,结构板使用损坏,会给大楼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同时,物业公司亦向被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告知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规,要求被告三天内整改到位,但被告一方面假意同意整改,一方面还是我行我素,继续在结构板和外墙上施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是星海名都小区业主,主体适格。

2、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A栋住宅结构板的使用通知,证明原告作为A栋13XX号房业主可以合法使用结构板,而被告没有此资格。

3、湘潭建筑设计院于2010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中点式住宅塔楼结构板问题的说明》,证明结构板的作用与不当使用的危害后果。

4、照片,证明被告的行为会损害结构板,将给大楼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5、《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交房协议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已与全体业主达成协议,即业主不准破坏主体建筑物。

6、物业管理公司向被告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已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继续施工的事实。

被告张某某、付某某辩称,被告购买了星海名都小区国际综合楼A栋A13XX号住宅,于2011年8月开始装修,其装修并没有影响被答辩人的采光,更没有妨碍被答辩人的利益,结构板归全体业主所有,并非被答辩人所称只有被答辩人可以使用。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付某某未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系星海名都小区业主;

2、对贝振邦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对结构板装修在先,侵权在先。

被告张某某、付某某对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意义,但认为原告装修占用结构板在先,5、6证是针对所有用户;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认为证据2的被调查人无权对结构板作出说明,系无效证言。

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的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系星海名都综合楼A栋A13XX号房业主,被告张某某、付某某系星海名都综合楼A栋A13XX号房业主,原、被告房屋之间有二十多平方米的结构板。2010年1月11日,星海名都综合楼的设计方即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对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中点式住宅塔楼的结构板问题的说明》指出:“结构板是防止因结构楼面有较大凹入,开洞或因建筑中央部分有楼电梯间使楼板有较大削弱(削弱后很容易在地震作用或风振作用下损坏)而设置加强连接板,该板如在使用中受到损坏将直接给本楼带来安全隐患,因此请你司协同物业公司告知住户,在装修及使用过程中严禁在此结构加强板上凿槽开洞等损害行为,也严禁在该结构加强板上砌墙、堆载等改变其使用用途的行为。”2010年8月31日,星海房地产公司向星海·名都国际全体业主发出《关于A栋住宅结构板的使用通知》:“根据娄底市房产局测绘报告说明,星海·名都国际A栋住宅结构板未计入公共分摊面积,所有权归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因考虑到4#、5#房采光、通风效果不佳,故承诺允许4#、5#房业主使用该结构板,但该结构板的具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且经由东升物业报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具体要求:1、不准破坏结构板内部结构和外围墙体。2、不准在结构板外围砌实体墙,必须用统一规格、颜色的不锈钢护栏。3、消防楼梯处三个窗户不准封闭或者遮挡。4、考虑到结构板的承重问题,不准在结构板上压重物,避免对楼体安全产生影响。”被告张某某、付某某在房屋装修房屋过程中,在承重外墙上开凿门洞直通结构板,并用防盗网将结构板隔开。2011年6月2日,娄底市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星海服务处书面通知被告张某某、付某某:“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有关规定,您在实施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打通外墙,在结构板承重量不清楚的情况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请立即停工整改。”未获解决。2011年8月2日,原告杨某某、杨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某某、付某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使用不动产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根据星海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向星海·名都国际全体业主发出的《关于A栋住宅结构板的使用通知》,原告可以使用该结构板。根据该通知,被告张某某、付某某无权使用该结构板,现被告张某某、付某某在结构板上砌隔离墙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通知》的规定,应将隔离墙拆除。对于被告在实施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打通外墙的行为,对不动产相邻一方的原告已造成相邻妨碍,应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其在星海·名都国际综合楼A栋13XX与A栋13XX房之间的结构板上所砌的隔离墙,并将擅自打通的外墙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和恢复,本院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有费用由被告张某某、付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张某某、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贺国强
审判员: 周敏
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
二0一二年 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颜烨辉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