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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成与被告朱庆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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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7-0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淮民初字第0276号
【案例摘要】

原告李文成,男,4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田,男,67岁,汉族,系李文成之父。

委托代理人邵经奇,男,淮阳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庆春,男,4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齐,男,57岁,汉族。

原告李文成与被告朱庆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成的委托代理人李国田、邵经奇,被告朱国庆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成辩称:被告朱庆春不经原告允许,私自拆去原告房后的围墙近10米,除掉原告栽种的椿树6棵,并私自卖掉,在所侵占的土地上修路一条,又挖了一个粪池,使原告家后墙出现裂缝,造成原告房屋不能正常居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被占土地及树木拆价4000元,赔偿房屋损失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评估费。

被告朱庆春辩称:原告李文成所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依据的1992年9月14日取得的两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并未侵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文成与被告朱庆春为前后邻居,李文成在南,朱庆春在北边。1990年3月,李文成自建砖木结构瓦房三间,2009年3月,北邻朱庆春在其宅基地上建成二层住宅楼和单层东附房后,原告李文成发现自家房屋墙体多处裂缝,每逢下雨室内冒水,这与朱庆春建房和埋设排水管道有关,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我院。在诉讼中,我院委托周口豫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李文成的房屋质量及形成原因进行了鉴定,其鉴定意见是:1、朱庆春家设置的检查井距李文成家房屋墙较近,检查井壁及井底未作防水处理、检查井顶面较李文成家房屋室内地面高差较大。而水在汇入检查井时部分渗入李文成家房屋后墙和西开间横墙基础加之东附房屋面雨水直接排出至李文成房屋后墙上,这是造成李文成房屋墙体裂缝及室内冒水的主要原因;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CJ125-99(2004年版)有关条款规定,李文成房屋已构成局部危险房屋,其危险等级为C级。根据原告申请,我院委托周口市建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李文成的房屋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结论是李文成的个人住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3826.09元。两次鉴定、评估费用为6000元。原、被告发生纠纷后,经所在行政村、乡政府、县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不相让,终未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评估报告、调查、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邻双方,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为自己的利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被告朱庆春在排水时没有充分考虑原告李文成的利益,造成李文成房屋受损结果的发生,对此纠纷的形成,被告朱庆春负有全部责任。原告李文成要求被告朱庆春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返还被占土地及树木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庆春辩称未侵权的理由已被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而否定,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庆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设置在原告李文成房屋后的排水检查井拆除,恢复原状。

二、被告朱庆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成房屋损失23826.0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鉴定评估费6000元,由被告朱庆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玉忠
审判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0一二年 七月 三日
书记员: 杨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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