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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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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2-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洪民初字第0205号
【案例摘要】

原告周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昌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11年1月8日夜里,被告张某某将位于其门面房内的落水堵塞,造成楼上住户即本案原告家中的卫生间污水满地,浸透家中墙面。为此,原告曾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拒绝协调,找相关部门也无法处理,现原告已无法正常生活,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将落水管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000元。

被告张某某辨称,我买的门面房一开始屋内没有下水管道,后来等交房时,屋内都是下水管道。我在门面房内经营期间,楼上在我屋内的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常漏污水,造成我经营的面粉损失。为此,我多次找楼上的住户来处理此事,均无人问事,故我将屋内下水管道堵塞。原告要求恢复原状,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于2006年6月购买宿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花园×幢××室房屋,2007年5月入住,2008年11月,取得了房权证。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8月购买位于原告楼下的门市房一间,并在该房内从事米面经营。该幢房屋二层系××大酒店经营用房。原告自居住该房屋以来其卫生下水道落水一直是向楼下排放,并经楼下被告的门面房内的落水管向地下排放到污水道。由于被告的门面房屋处于一楼,其楼上排下来的污水经过一楼时,其管道内有漏水现象,由此,被告与楼上用户发生纠纷。2011年1月8日,被告将位于其门面房内的落水管截断并堵塞,造成楼上住户即本案原告家中的卫生间污水满地,生活不便。为此,原告曾找被告协商处理未果。2011年1月12日,原告周某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张某某停止侵害、将落水管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泗洪县房权证洪房字第××××号所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的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屋内的排水管道系建造该楼房时由开发商所铺设,属该楼公共排水管道,其用途是供楼上用户排水。原告周某某居住在被告张某某楼上,其卫生间排水经过被告张某某屋内的排水管排放到地下管道。被告张某某擅自将其屋内的排水管道截断、堵塞,造成楼上用户即原告周某某生活不便,其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对此,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停止侵害、将排水管恢复原状,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将原告周某某卫生间排水管道下端在其屋内的排水管道恢复原状,保持原告卫生间排水畅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昌扬
二○一一年 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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