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顾a、林a、毛a、潘a、王a等与上海市闵行、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1-01-2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7748号
【案例摘要】

原告潘a,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建国东路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原告顾a,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江安路x弄桂花园x号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原告林a,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长庆镇下埔村下埔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原告应a,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原告毛a,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毛家塘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原告薛a,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毛家塘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原告王a,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中漕新村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原告朱a,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康健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原告薛a,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八字桥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原告许a,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平南三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原告郑a,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x弄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原告徐a,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

上列十二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云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业主委员会,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x弄x号x室、x室。

负责人张b,主任。

负责人王b,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a,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x弄x号x室。

原告潘a、顾a、林a、应a、毛a、薛a、王a、朱a、薛a、许a、郑a、徐a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2011年1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云a,被告负责人张b、王b及其委托代理人邢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十二名原告共同诉称,原告均为上海市闵行区a(以下简称a)的业主,自2004年12月起,a物业管理工作由上海b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物业)承担,b物业工作勤勉尽责,得到了众业主的好评和认可。2009年年末,被告出于利己考虑,违背众业主意愿欲私下解除与b物业的物业服务合同,遭到众业主的反对。有关方面经随机测评,众业主对b物业的物业服务满意程度超过50%以上。2010年3月,被告未经a业主大会讨论授权,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发放《续聘物业服务公司征询意见单》(以下简称征询单),在发放征询单的过程中,被告无视《上海市闵行区a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营私舞弊,被告中的某些人员,对应发放征询单而不发放,在发放的过程中提出倾向性意见,欺骗、误导受发放人,使其做出错误的反对意见,在开箱验票时虚报、假报征询单反对票数,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未通过关于续聘b物业相关事项的决议。被告所为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知情权、投票权、决策权等权利,且已直接影响了原告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于2010年4月20日所作的《关于续聘物业企业征求意见表决结果的决议》。

被告业委会主任张b辩称,业委会在发放征询单的过程中存在瑕疵:第一,领取征询单的人有的不是业主;第二,发票人提出倾向性意见,起到明确的导向作用。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业委会副主任王b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是闵行区a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第二,原告顾a、林a、许a三人不是a业主,被告无法对其身份真实性做出判断;第三,原告所称b物业勤勉尽责得到众业主好评和认可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原告提供的满意度调查表恰恰证明居民对b物业的满意率仅为25.9%;第四,被告公开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b物业,是合法合理的,且物业服务合同早已到期,不存在私下解除一说;第五,被告的工作在房管办、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并由业主代表发放征询单,符合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不可能操纵发票或投票程序,且开箱验票计票是公开进行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假报反对票数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b物业与a开发商上海龙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04年12月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a业委会于2008年12月4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登记,业委会的负责人登记为主任张b、副主任王b。业委会成立后未与b物业签订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b物业管理a小区至今,该小区总建筑面积约85,000平方米,现有716户居民业主及12户商户业主。

2010年3月26日,a业委会发布《关于续聘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定于2010年3月26日~4月9日书面征求业主意见,敬请全体业主在上述时间段积极履行业主权利,踊跃投票。2010年4月10日上午9时由两名业主将投票箱送至业委会办公室,并于9时30分进行开箱统计”,同时注明“根据小区议事规则第九条(三)规定: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赞同投票者中的多数人的意见”。

2010年3月26日至4月9日期间,业委会进行了征询表的发放工作,由各幢楼业主代表领取签收有编号的征询单,然后由业主代表分发给各家各户。征询单上注明“根据小区议事规则第九条(三)规定: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赞同投票者中的多数人的意见”。2010年4月5日,业委会针对尚未取得征询表的52户居民业主发布《a续聘物业服务公司征询单领取公告》,至4月9日计有14张居民业主的征询单没有发出。此外,有5户商户业主未能送达征询单。

2010年4月10日,举行a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人员有房管办和居委会的同志及业主代表30余人,针对是否同意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开箱唱票结果为:收到总票数495张,废票3张,没有任何意见的8张,同意票172张,弃权票31张,反对票281张。

2010年5月6日,a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发布《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征求意见表决结果的决议公告》,公告载明:“本小区业主投票权限728票,总建筑面积约85,000平方米,表决票送达714票,占业主投票权限98.08%,建筑物总面积97.99%,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事项征询结果同意票172票,占业主投票权数24.09%,建筑物总面积24.16%;不同意票502票,占业主投票权数70.31%,建筑物总面积68.87%;弃权票31票,占业主投票权数4.34%,建筑物总面积4.32%;废票9票,占业主投票权数1.26%,建筑物总面积2.65%。……本次业主大会会议未通过此次上海市闵行区a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业企业的相关事项的决议”。

关于废票9票,被告陈述:除开箱唱票结果记载的3票外,有5票系未送达商户业主的征询单,还有1票计为废票是因一位业主所提交的选票并非业委会统一发放的正规征询单。

还查明,我院经原告申请于2010年7月22日对a业委会保管的2010年4月20日《关于续聘物业企业征求意见表决结果的决议》的征询单及业委会所作的与本案有关的文件进行证据保全,但因业委会的张b主任对资料保管情况不了解且负责保管资料的王b副主任当时未到场,导致未能保全到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我院后于2010年12月23日前往a业委会办公室对查封的文件柜进行解封,并查阅了存放于未查封文件柜中的征询单原件,原告代理人同意不再对该征询单进行查封保全。诉讼中,原告对被告出示的征询单的质证意见是:因征询单未保全到案,对被告处的征询单真实性、客观性不予认可。

另查明,原告顾a是a54号302室业主顾菁的父亲,原告林a是a54号902室业主陈慧的父亲,原告许a是a54号901室业主沈美俊的母亲。

诉讼中,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a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a小区管理规约、关于续聘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大会的公告、证人证言、a续聘物业开票结果、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征求意见表决结果的决议公告、续聘物业服务公司征询意见单、a续聘物业公司征询单领取单、a续聘物业服务公司征询单领取公告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a业委会作出《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业企业的相关事项的决议》的程序合法与否,是否符合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是确定该决议应否撤销的关键。a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召开业主大会公告,3月26日至4月9日进行征询表的发放工作,4月10日举行业主大会进行唱票计票,5月6日发布决议公告。相关流程、程序均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的事项,在发布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后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放征询单,无需再由业主大会授权,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发放征询单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出示五位商户业主未收到征询表的证人证言,主张被告应发征询单而不发。被告明确上述五位商户业主的征询单作为未送达票统计在废票中。被告将上述五张商户业主未送达征询单统计在废票中确有不妥,但对表决结果无实质影响,本院对被告关于未能送达的主张予以采信。业主在征询单上的选择意见及签名应当是该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部分业主的反对意见系受到被告误导所致,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在发放征询单时误导受发放人的主张不予采纳。在房管办和居委会干部的在场指导、部分业主现场监督下,业委会进行的开箱验票及唱票计票过程属公开、透明。根据查明的征询单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废票以及总票,结合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票规则,被告的表决结果属实。被告将有编号的征询单发放业主代表签收,再委托业主代表向业主发放,因此被告未要求每位业主签收征询单确实不妥,但绝大部分征询单经业主选项、签名后投入票箱,故业主代表的签收能证明投票业主收到了征询单,且已经投票的征询单由业主签名,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发票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采纳。在业主撤销权纠纷中,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方可作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决定予以撤销。相关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房产登记簿产权人信息登记显示原告顾a、林a、许a三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不能认定为房屋业主。原告顾a、林a、许a基于近亲属关系主张业主撤销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a、顾a、林a、应a、毛a、薛a、王a、朱a、薛a、许a、郑a、徐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潘a、顾a、林a、应a、毛a、薛a、王a、朱a、薛a、许a、郑a、徐a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金根元
审判员: 汪彩英
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
二o一一年 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爱萍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