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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a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世家花苑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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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11-0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7018号
【案例摘要】

原告蒋a,男,汉族。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世家花苑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王a,主任。

原告蒋a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世家花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a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a,被告a业委会负责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a诉称,其是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566弄a世家花苑的业主,2011年4月17日,原告发现被告派人在该小区东侧河边将小区公共区域改建为停车场,原告认为被告并未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也未获得法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并且改建成停车场的部分不仅需要审批,还超过了小区的管辖范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撤销被告作出将本市闵行区申北路566弄a世家花苑的部分公共区域改建为小区停车场的决定;二、被告将已施工的公用区域恢复原状。

被告a业委会辩称,该小区已经长时间面临停车位紧张的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a业委会顺应业主的提议于2011年1月22日召开了全体业主代表大会,在会上提请大会表决通过了改建小区停车场的决定,并于2011年4月实施施工。嗣后,被告a业委会意识到此项决定应由占小区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为有效,故被告a业委会将此事以告全体业主书的形式张贴在小区大门口,希望就改建停车场的议题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按小区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向小区全体业主征询改建小区停车场的方案。经书面征询意见后,被告认为已经得到了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且a业委会也已经向改建停车场所涉及相关管理单位如莘庄工业区、闵行区水务局、莘庄工业区绿化办等单位进行了汇报,也征得了他们的同意;且原告的主张违背了小区大部分业主的意愿,故被告a业委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a是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566弄a世家花苑小区业主,被告是该小区的业委会,该小区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邱泾河道的西岸,毗邻该河道共有744户业主,业主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共计77,820.47平方米。2011年1月22日,被告a业委会召开了业主代表大会,该次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了数项决议,其中第一项为“根据小区存在停车难的问题,在会上经过表决,决定在小区东侧实行小车斜停的办法,大约可以增加二、三十个停车位,为了使行人、走路、锻炼不受影响,准备在道路内侧再开辟一道小路,此方案等春节过后实施”。

2011年4月7日被告在小区的公告栏内张贴了“告全体业主书”,上载明:“为了缓和停车难……的方案,至今尚未实施……,准备在四月中旬开工。现把情况告知给各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四月十五日前书面反映,也可以面谈”等内容。4月18日,被告组织施工队开始施工,原告发现并提出异议,嗣后被告进行停工整改。

2011年5月8日被告在小区内张贴“告全体业主书”,要求小区全体业主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改建停车场。2011年5月15日,被告在小区楼道上张贴告示要求业主将投放在信箱内的征询意见表填写后投放在业主联系箱内。同时,被告委托小区业主等人以上门向每名业主发放征询意见表或将征询意见表投入业主信箱的方式向业主送达了征询意见表。

2011年5月24日,被告在收到部分业主征询意见表后进行了统计,结果为:小区应发票数为744张,其中114张因为业主不在或者房屋出租等原因无法发放,实发630张,有380张是同意票,有185张是业主收到票而不投票,视作同意票,故同意票加起来一共是565票,反对票是49票、弃权票是14票,废票是2票。

再查明,a世家花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于2008年10月5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后,取得备案证。a世家花苑小区的《a世家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载明如下条款: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第九条,表决票采取下列方式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二)……;(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采取前款(二)(三)项方式送达的,应当由两人以上的相关业主签字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第十条,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二种形式进行表决:(一)……;(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三)……;(四)……;(五)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视为同意的,仅限于表决票已载明的具体内容或者表决时有明确指向的意见,表决可选项限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又查明,因小区改建停车场施工的部分绿化带区域属水务部门管辖,2011年6月7日,闵行区水务局莘庄工业区水务管理站和该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其日常管理养护与小区毗邻的长度为185米的邱泾河青坎绿化的日常管养工作。

再查明,据被告称小区改建的停车场总预算约14万元人民币,已投入13万并已基本改建完毕,现因原告诉讼而停工,目前该工程尚有少量收尾工作未完成。

诉讼中,本院依被告申请至小区所在的居委会调取该小区的上海市闵行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入户摸底清册资料并进行摘录。

因部分征询意见表签名人与业主名册登记名不一,被告就此再次征询部分业主本人的意见。

依被告提供的征询意见表及以上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核,就小区停车场改建事宜,小区业主同意票数已达到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亦已超过三分之二。

以上事实,由房产证、照片、告全体业主书、委托河道(邱泾)青坎绿化日常管养协议书、《议事规则》、上海辰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上半年物业收支情况表、a世家花苑业主名册、法院调取的a世家花苑小区人口普查资料、a世家花苑关于本小区东区改建停车点的意见征询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和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公共共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否则,不得实施。本案所涉小区停车场的改建议定程序应当依上述规定办理。本案中,虽a业委会召集小区的业主代表讨论后,作出改建停车场的决定在程序上是不妥当的,但a业委会在意识到此问题后,按小区的《议事规则》就小区是否改建停车场事宜向小区业主发放征询意见表进行表决,内容和程序基本符合《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征询意见表统计工作中,原告认为未进行投票的业主,不应视为其同意一节,因小区《议事规则》有相关规定,本院不再赘述;本院也同时注意到,征询意见表中有部分签名非业主本人所签,但经与相关证据佐证签名人为配偶的,本院亦应予确认;因少数征询意见表中非业主本人签名,被告再由业主本人在该征询表中补签名一节,因该行为可视为业主对非业主在征询意见表上签名行为予以追认,故对此类征询意见表,本院可以确认其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改建停车场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意见,本院认为,小区的管理事项决定权属于全体业主,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改建的小区自建停车场并非社会公共停车场,故原告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原告认为小区改建项目超出了小区红线范围的意见,并以此提出撤销权的主张,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难以采信。

根据表决结果的显示,业主同意票数达到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业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亦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该小区改建停车场的议项已获通过,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故原告主张要求撤销原业委会做出的改建停车场的决议的主张,一方面因改建小区停车场违法事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另一方面因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违背了业主的整体意愿或者对本案原告利益造成直接损害,故原告的此项主张已无实际意义。原告之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原告本案中所提出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其请求本院应予驳回。

另,通过本案的审理,作为被告的a业委会应深刻认识到即使是出于公心,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也要在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的框架内按照程序进行,对此希望被告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加以重视并充分注意。据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蒋a负担40元、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世家花苑业主委员会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方敏
审判员: 严晓为
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八日
书记员: 顾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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