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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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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11-2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67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原审原告汪某。

上诉人施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7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11月,因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是否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合同向上海康城一居委、二居委、三居委及党总支和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莘松派出所(莘庄警务站)书面征询意见,上述组织表示同意续签合同。

2010年1月8日,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张贴《关于召开“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的公示》,告知小区业主上海康城业主大会与现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合同将于2010年2月28日到期,拟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是否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会议形式采用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式,由业主实名表决。表决形式为:(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票箱内;(二)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公开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经二次上门无法送达的表决票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的联系地址发送挂号信方式送达。根据《上海康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送达的征求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回收表决票中的多数业主意见。

2010年1月22日,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张贴《关于召开“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的公告》,通知小区业主于2010年1月24日至2010年2月8日13时止对于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书面投票表决。其中投票权数为12,237票,建筑面积为191.79万平方米。选票的发放由业委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经二次上门无法送达的表决票由业委会按照业主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的联系地址发送挂号信方式送达。业委会于2010年2月11日13时在小区维园道25号三楼公开统计汇总,并在小区内公告表决结果。

2010年2月11日,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开票统计小区一至三期投票结果,同月26日开票统计小区四期投票结果,并于2010年3月2日公布表决结果。之后,由于小区四期表决票的送达人未能提供送达签收凭证,与程序不符,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3月19日在小区发布公告称,鉴于上述情况,在征询相关居委、党总支并在莘庄房管办的指导下,对于四期未送达的表决票进行重新送达由业主表决,定于同年4月15日13时进行统计汇总。

2010年4月26日,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在小区内公布表决结果:小区表决票共计12,237张,当面发放6,584张,邮寄发放5,653张。表决结果共收回6,419票,其中同意票为4,279票,建筑面积1,000,392.39平方米,视为同意回收表决票中多数业主的意见的表决票5,818票,建筑面积515,418.46平方米;同意票共计10,097票,占业主总投票权数82.51%,建筑面积1,515,810.85平方米。不同意票1,568票,占业主总投票权数12.82%,建筑面积331,128.56平方米。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据此确认业主大会通过小区关于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2010年5月28日,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公告,依据上述4月26日的公告内容将续聘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原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内容将继续适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邮政局调查上述表决票的邮递情况,据该局反映,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2月6日委托该局邮递4,083件表决票,该局集中送达,其中用户签收的约在1,360件,作平信投箱件数为2,723件;另,2010年4月7日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交该局邮递的表决票系按挂号信要求送达。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对于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上海康城小区是一个拥有12,000余套住房的超大型小区,众多业主对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问题必然存在不同的意见,有赞成的,有反对的,也有消极漠视的,但小区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各方的意志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原则形成最终的意见以实现对小区的公共管理,施某某、李某某、汪某、张某某此次诉讼的事实事关小区的公共利益,应遵循上述原则。对于此次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通过公告等形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凡是热心小区公共事务的业主必然会予以关注,所以不存在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侵犯业主知情权的问题。关于表决票的送达,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虽为此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作了一些筹备工作,但在2010年2月6日交由邮政部门送达4,000余件表决票略显仓促,致其中2,700余件表决票作为平信投箱送达,客观上可能导致一些业主不能及时行使投票权利,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予以改进。综上所述,施某某、李某某、汪某、张某某此次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并未使法院确信其代表上海康城小区多数业主的意见,即便如施某某、李某某、汪某、张某某在庭审中所述上海康城小区有800余名业主委派其提起本次诉讼,该数量仍不到小区房屋套数的10%,故其并不具备代表小区多数业主的资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若施某某、李某某、汪某、张某某坚持认为此次表决结果并非代表上海康城小区多数业主的意见,可根据该法律规定征集业主意见去主张权利,故法院对于施某某、李某某、汪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施某某、李某某、汪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施某某、李某某、汪某、张某某共同负担。

判决后,施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所进行的续聘物业行为,是在未获房管部门支持,没有代表业主资格,没有充分向业主公示,隐瞒物业合同重大变更内容,没有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送达表决票、投票计票过程漏洞百出的行为,其最终的投票结果也没有达到选聘物业所要求的三分之二多数。这种行为绝非如一审判决书所说是“可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的,被上诉人所公告的所谓同意续聘物业决议是完全违反国家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严重侵害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第六条所规定的业主知情权、投票权、监督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等。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被上诉人上海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到庭也未作答辩。原审原告汪某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是上海康城小区的业主,被上诉人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现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于2010年4月26日在上海康城发布的《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康城小区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关于续聘和撤销权之诉的问题,原审法院在其本院认为中已作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施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恢
审判员: 唐建芳
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莫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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