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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夏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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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5-1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439号
【案例摘要】

原告李xx,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室。

被告夏xx,女,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室。

原告李xx诉被告夏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勤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作为新建小区,上南xx苑在房屋设计时充分考虑了业主生活需求,交楼时在阳台内有预设的晾衣架,设置了可容纳四台空调柜机安置点,并且阳台非封闭。被告在无任何与原告协商的前提下私自搭建了外延式的晾衣架并将空调柜机悬挂于被告门外的墙壁外立面,而在业主公约第六条第二、三款中明确禁止以上行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采光、卫生、安全等造成影响。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但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被告房屋朝南阳台上违章搭建的外延式伸缩晾衣架;被告将原本安装在被告阳台左面的空调柜机移到预留的空调柜机安置点处。

被告夏xx辩称,被告确实安装了外延式伸缩晾衣架,被告的空调也确实没有安装在预留的空调柜机安置点内,但是因为该预留的空调柜机安置点只能安置两台空调柜机,无法安置三台。并且被告家客厅的空调是立式空调,空调柜机比较大,无法放置在预留安置点内。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作为新建小区,上南xx苑在房屋设计时充分考虑了业主生活需求,交楼时在阳台内有预设的晾衣架,设置了可容纳四台空调柜机安置点,并且阳台非封闭。被告入住后,搭建了外延式的晾衣架,空调柜机悬挂于被告房屋阳台的左面。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采光、卫生、安全等造成影响。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照片、上南xx苑业主临时公约、装修管理告知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098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室房屋朝南阳台上违章搭建的外延式伸缩晒衣架,并将原本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室房屋阳台左面的空调柜机移到预留的空调柜机安置点内,使其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勤
二〇一二年 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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