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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弯群为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宁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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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5-10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宁民初字第24号
【案例摘要】

原告:贾弯群,女,汉族。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宁县分公司。

代表人:王法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庭耀,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

代表人:陈昊,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军军,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闫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贾弯群为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宁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洛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1年3月9日分别向被告中国联通洛宁分公司、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高东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魏宏宇、刘治安参加评议,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弯群,被告中国联通洛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庭耀,被告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军军、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被告中国联通洛宁分公司在马店村建立通讯基站时,为图方便,私自将通信基站的光缆、电缆和拉线架设在我的房屋两山墙上,由于三根线缆产生巨大的拉力,给我房屋造成潜在危险,之后多次要求中国联通洛宁分公司拆除,中国联通洛宁分公司以种种借口和线路产权已移交给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为由推拖。我找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该公司以产权不清为由置之不理。现在该线缆产生的拉力造成我房屋墙体裂缝,楼板断裂,已造成实际损失达10000元。为此,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拆除架在我家房屋墙上的电缆、光缆及拉线共三根,赔偿造成的损失10000元。

被告中国联通洛宁分公司辩称:马店GC网基站于2008年8月已移交给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该基站归属中国电信洛阳公司,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在中国电信洛阳公司的领导下行使着管理维护该基站正常运行的权利。该基站现在不属我公司管理,原告诉求事项与本公司无关,原告应起诉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

被告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辩称: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原告诉讼的通讯基站2001年建立,2008年中国联通洛宁分公司才移交给中国电信洛阳公司,产权不属我公司,原告起诉洛宁电信分公司不当。该基站不是我公司所建,我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所诉赔偿实际损失10000元也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1997年,洛宁县小城镇建设时,原告贾弯群在洛宁县马店街路南建起临街门面房一间三层。2001年,被告中国联通洛宁分公司在马店建设通讯网基站时,将通往该基站的电缆线、光缆线及其依附的拉线,架设在原告房屋的西山墙上。之后,原告贾弯群即向中国联通洛宁分公司提出异议,多次要求拆除该架设的电缆、光缆及拉线,该公司起初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拆移,后又以该基站移交给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为由,让原告找洛宁电信解决。后原告要求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拆除,该公司以产权不清为由推拖不理。2011年3月4日,原告以该三根缆线的拉力已造成其房屋墙体裂缝、二层楼板断裂,实际损失10000元为由,诉讼到法院。

另查明,2008年8月29日,位于马店的通讯网基站,由中国联通洛阳公司移交给中国电信洛阳公司。此后由中国电信洛阳公司将该基站交给被告中国电信洛宁分公司管理维护至今。

本院认为:架设在原告贾弯群房屋墙上的电缆、光缆及拉线,现场勘查可见明显不合理、不科学,既对原告的房屋安全构成危险,妨碍了原告房屋的安全使用,又影响了被告通讯基站长期安全运行。作为维护管理该基站的被告中国电信洛宁支公司应拆除架在原告房屋上的光缆、电缆及拉线另行改建线路。原告要求消除危险,即拆除架在其房屋西山墙上的电缆、光缆及拉线共三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房屋裂缝等实际损失10000元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联通洛宁支公司辩称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电信洛宁支公司辩称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亦无举出充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三)、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架设在原告贾弯群房屋西山墙的光缆、电缆、拉线拆除。

二、驳回原告贾弯群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高东亚
人民陪审员: 魏宏宇
人民陪审员: 刘治安
二〇一一年 五月 十日
书记员: 周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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