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变龙,男,1953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长垣县常村镇小郭村。身份证号410728195311060558
原告徐利芝,女,1953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5310060628.系原告郭变龙之妻
被告郭四臣,男,1971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长垣县常村镇小郭村。
原告郭变龙、徐利芝诉被告郭四臣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爱红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变龙、徐利芝,郭四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变龙、徐利芝诉称,郭四臣在紧临郭变龙、徐利芝自建楼房西侧挖一条长4米、宽0.7米、深1米的长方形深坑,之后不断向深坑中蓄水,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并经村委会和乡政府协调,郭四臣都置之不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郭变龙辩称,深坑是在自家宅基地上所挖,是为了在宅基地上准备盖房下地基的正常行为,并不存在侵犯郭变龙、徐利芝的合法权益。因没有找到盖房的人,所以才没盖。
经审理查明,郭变龙、徐利芝的楼房与郭四臣的宅基地左右相邻,2011年5月10日郭四臣以建房挖地基为由在紧临郭变龙、徐利芝楼房西侧挖一条长4米、宽0.7米、深1米的坑,至今未填平。郭变龙、徐利芝以对其房屋造成危害为由多次向常村镇小郭村民委员会与常村镇政府反映,两级政府对此事均进行协调未果。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郭四臣挖坑长期搁置,对相邻郭变龙、徐利芝的楼房造成一定安全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郭四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在郭变龙、徐利芝楼房西侧的长4米、宽1.7米、深1米的坑填平,恢复原地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四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崔爱红 |
二ο一一年 九月 九日 | |
书记员: | 高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