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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a诉被告徐b、徐d、徐e、徐c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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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7-10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6744号
【案例摘要】

原告徐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b,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c,系本案被告。

被告徐d,男,汉族。

被告徐e,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c,系本案被告。

被告徐c,男,汉族。

原告徐a诉被告徐b、徐d、徐e、徐c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恩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a的委托代理人耿a,被告徐c到庭参加诉讼,其中徐b、徐e委托徐c代为诉讼。被告徐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b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五人的父母为徐f、黄a。黄a于200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徐f于201x年x月x日死亡,其父母也早先于其死亡。2009年被继承人徐f与被告徐c取得了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的所有权,后徐f出具了公证遗嘱,指定原告继承其对该房屋的份额。201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徐c签署了协议,约定徐c对房屋的份额归原告所有,并有律师见证。现在在办理该房屋登记变更过程中,由于部分被告的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继承人徐f对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2、被告徐c对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3、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徐b、徐e、徐c共同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房屋给原告是其父亲徐f的意思,同意原告的诉请,愿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被告徐d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被继承人徐f、黄a的子女,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徐f于201x年x月x日死亡,其妻子黄a于200x年x月x日报死亡。

200x年徐f、徐c与案外人上海a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闵行区**路*弄*号*室的房屋购房合同,并将该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徐f和徐c的名下, 200x年x月x日徐f立下经公证的遗嘱,将自己对**路*弄*号*室的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进行了处理,表示由原告继承。201x年x月x日,原告与徐c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徐c确认其**路*弄*号*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徐c八万元。

以上事实,由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证明及户籍摘抄、房地产产权登记证书、遗嘱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本院调查笔录、户口簿、徐c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徐f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产权份额,并经过公证,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争房屋是由被继承人徐f和被告徐c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有,有关徐c的份额,徐c明确表示愿意将该房屋涉及到自己的份额均给原告,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确认徐c处分该房屋份额的效力。根据被继承人徐f的遗嘱,被告徐b、徐d、徐e虽对本案不享有权利,但是均表示同意原告诉请,愿意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于原告权利无碍,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徐f对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

二、被告徐c对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

三、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
二〇一二年 七月 十日
书记员: 密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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