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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诉被告黄xx、张xx、黄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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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7-1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3286号
【案例摘要】

原告孙xx。

法定代理人黄xx。

被告黄xx。

被告张xx。

被告黄xx。

原告孙xx诉被告黄xx、张xx、黄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的法定代理人黄xx、被告黄xx、张xx、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1990年4月原、被告共同申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村xx号建造占地面积76.20平方米二上二下楼房一幢。现由被告居住使用。原告认为原告是该房屋的申请人之一,有权享有房屋的产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被告黄xx、张xx、黄xx共同辩称,原、被告虽共同申请建造房屋,但实际是由被告黄xx、张xx出资建造,故房屋产权应归被告黄xx、张xx所有。原告多年来未居住、使用该房屋,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x系被告黄xx之母。被告黄xx、张xx系夫妻关系,被告黄xx是其女儿。1990年4月,原、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村xx号共同申请建造占地面积72平方米二层楼房,实际建造占地面积76.20平方米二上二下楼房一幢。1991年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上述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2012年 4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宅xx号占地面积76.20平方米二上二下楼房中,其中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分南北间。

以上事实,有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及审核表、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争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宅xx号占地面积76.20平方米二层楼房系原、被告共同申请建造,故房屋产权归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称系争房屋由其出资,产权应归其所有,对此原告否认,且被告无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结合系争房屋的情况及原告的份额,本院确认系争房屋中西面一上一下楼房中楼下南间及楼上南间产权归原告所有,其余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宅xx号占地面积76.20平方米二上二下楼房中,西面一上一下楼房的楼下南间及楼上南间产权归原告孙xx所有,其余房屋产权归被告黄xx、张xx、黄xx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10元,由原告孙xx负担人民币352元,被告黄xx、张xx、黄xx共同负担1,0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向红
二〇一二年 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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