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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徐某某为与被告徐一、徐二赡养费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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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5-1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台椒民初字第308号
【案例摘要】

原告:张某某。

原告:徐某某。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章某某、黄某某。

被告:徐一。

被告:徐二。

被告:徐三。

被告:徐四。

被告:徐五。

原告张某某、徐某某为与被告徐一、徐二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楚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徐一、徐二到庭参加诉讼。后因两原告申请本院追加徐三、徐四、徐五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徐一、徐二、徐三、徐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徐某某起诉称:两原告是夫妻关系,共生育有五个子女,三个女儿已经出嫁,两个儿子也已成家。两原告年纪已大,无劳动能力,长子徐一多年来一直尽赡养义务,次子徐二拒绝承担义务。现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徐一、徐二共同支付原告医药费43000元;二、被告徐二支付自2002年起至2011年的赡养费8680元;三、被告徐一、徐二自2012年起各支付两原告的赡养费每人每年9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两原告的医药费24615.28元,要求被告徐一、徐二各承担其中35%的医药费,被告徐三、徐四、徐五各承担其中10%的医药费。

被告徐一答辩称: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要求每年9000元的赡养费是合理的,医药费如果姐妹愿意承担则按父母的方案承担,不愿意承担则应由徐一和徐二各承担50%。

被告徐二答辩称:父母提供给法院的医药费发票总额为22152.30元,徐二在2002年前的时候也给父母看过病,如果要承担父母医药费,应将徐二以前承担过的医药费还给徐二,然后由五个兄弟姐妹各承担20%。徐二在2002年至2011年期间履行过赡养义务。父母要求的每年9000元的赡养费过高,应按农村普遍的标准来确定,且应由五个兄弟姐妹平均承担。

被告徐三答辩称:不同意承担医药费。

被告徐四未作答辩。

被告徐五答辩称:不同意承担医药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徐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儿子徐一、徐二及女儿徐三、徐四、徐五。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台州市椒江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到庭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两原告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时常需要就医,故有权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对于两原告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支付医药费24615.28元的诉讼请求,因两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这些医药费已经全部由被告徐一支付,故两原告在子女已经支付了医药费用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子女支付的请求不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徐二支付自2002年至2011年赡养费8680元的诉讼请求,系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两原告主张每人每年需要9000元的赡养费用合理,但两原告现有二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女儿与儿子一样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故原告今后的赡养费应由五子女共同承担。现两原告只向被告徐一、徐二主张赡养费,故本院在本案中确认被告徐一、徐二应承担的份额,由该两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给每位原告赡养费150元。综上,两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被告徐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次月起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 150元,支付原告徐某某赡养费150元;

二、被告徐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次月起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 150元,支付原告徐某某赡养费15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徐一、徐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两原告经审批缓交),由被告徐一、徐二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


代理审判员: 郑楚楠
二o一二年 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叶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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