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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赡养费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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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6-0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69号
【案例摘要】

原告张某。

被告邱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因无业,现已过退休年龄,且无医疗保险、无经济来源。原依靠丈夫邱某某生活,后因其丈夫患病,无力在经济和生活上继续照顾原告,生活发生困难。现起诉要求被告自2012年5月起按月支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1,000元。

被告邱某辩称,双方系母子关系,原告及其丈夫邱某某系山东省户籍人员,原告虽无业,但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当地政策可享受最低保障生活。依据山东省的生活消费指数,原告的生活境况相当宽裕。而被告自小随祖父母生活,原告在经济上未援助,生活上亦未关心被告。现被告月收入仅3,000余元,故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费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邱某系原告张某与其配偶邱某某所生之子,原告为无业。原告张某配偶邱某某于2009年2月由某公司某铁矿办理退休,现每月领取养老金2,050元。因邱某某患病,生活出现困难。原、被告双方就给付赡养费产生纠纷,逐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被告邱某在康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现每月领取工资3,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张某提供的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被告邱某提供的企业工资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尊敬孝道老人是中华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原告系老年人,其子女理应依法承担赡养义务。考虑到原告的生活需求等实际情况,综合被告的收入和其支出的平衡,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费的主张可以准许,但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币1,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被告邱某辩称其自小缺乏父母关心、经济援助,不愿承担赡养费,其主张缺乏理由及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某应于2012年5月起按月给付原告张某赡养费人民币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伟
二〇一二年 六月 五日
书记员: 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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