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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霍xx为变更监护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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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11-0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沙民特字第01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刘XX,女,196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白塔镇XX村。

被申请人霍XX,男,25岁,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新城镇XX村。

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霍XX为变更监护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XX系石X的母亲,被申请人霍XX系石X的丈夫。因石X患大脑疾病,无行为能力,现随其母亲生活,被申请人霍XX不能尽监护责任。因此申请人刘XX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霍XX对石X的监护权,变更申请人刘XX为石X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申请人刘XX为石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 八日
书记员: 刘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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