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李晓章因与任晓波、惠祝荣、监护权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1-12-2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延中民终字第00786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章,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中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晓波,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涵,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惠祝荣,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任刘拴,男,194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魏新群,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李翊颉,男,200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任晓波,系李翊颉舅父。

上诉人李晓章因与被上诉人任晓波、原审原告惠祝荣、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晓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白中伟、被上诉人任晓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涵、原审原告惠祝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当庭调解过程中,任刘拴、魏新群以彻底解决本案争议为由申请要求参加诉讼,李晓章、惠祝荣、任晓波、任刘拴、魏新群以该案争议主要是为了解决李翊颉的实际生活问题为由,均要求李翊颉参加诉讼,并由其舅父任晓波担任监护人参加调解,并达成了协议。故本院决定追加任刘拴、魏新群、李翊颉为本案第三人,并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述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翊颉的监护权由任晓波行使,至李翊颉年满18周岁。

二、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0)黄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赔偿给李翊颉、李晓章、惠祝荣、任刘拴、魏新群的全部赔偿款归李翊颉所有(其中任刘拴、魏新群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主动要求将他们应得的赔偿款项全部赠与李翊颉)。待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0)黄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各项赔偿款执行到位后十日内,由任晓波从该赔偿款中支付李晓章伍万元。其余赔偿款项由双方当事人向黄陵县公证处提存。待李翊颉需要时,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支取。

三、李翊颉的父母李林和任晓清生前获得并居住的黄陵中学的住房一套,由李翊颉在黄陵中学应当给予的权限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允许其祖母惠祝荣居住,因居住所产生的费用由居住人承担。

四、在不影响李翊颉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其祖父李晓章或祖母惠祝荣享有探视权。在节假日期间,李翊颉可随其祖父李晓章或祖母惠祝荣共同生活。

五、李林和任晓清生前的住房公积金于担保期满后,由任晓波转至李翊颉公证提存的账户。

六、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诉讼费300元;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450元,由上诉人李晓章承担225元,被上诉人任晓波承担2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 牛菲
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欣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