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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诉被告高x扶养费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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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7-1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7920号
【案例摘要】

原告朱x。

被告高x。

原告朱x诉被告高x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被告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诉称,原告在校读书时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0年4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10日生育一子名高x。由于原、被告恋爱时间短且原告是个学生,不懂婚姻,不了解被告,婚后发现被告说谎成性、不讲理,双方经常吵架,被告于2010年6月5日把原告赶回娘家。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不关心原告生活,原告只能向自己的外公借钱生活,连吃饭都是外公供给,原告多次找被告寻求帮助,但被告总是予以拒绝。原告认为现其在哺乳期间没有工作,夫妻之间有扶养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育孩子期间的医药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0元、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的生活费18,000元(以每月1,500元计)、精神损失费26,000元,合计50,000元;二、判令被告自2011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5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高x辩称,原、被告登记结婚次日,被告就把自住房产的六分之一给予原告,后将工资卡也交给原告,但原告还是向被告索要钱款,被告无力满足原告,故发生争吵,2010年6月5日原告自己回娘家,之后来被告处取回行李,被告没有赶原告回娘家。原告怀孕后被告曾陪同到医院检查并配了药,还买营养品去探望原告,但原告却发来短信索要50,000元,后还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打胎手续,之后就没有了音讯。2011年2月21日,原告打电话向被告索要户口本时,被告才得知孩子出生了。现双方还是夫妻,理应共同生活,原告自己回娘家生活,没有道理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因原告官司不断,被告因此失业在家没有收入来源,自己生活也有困难,2011年5月20日经法院调解,被告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钱也是向亲戚借的。现认为,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医药费单据,愿意支付一半的医药费,不同意支付原告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5日起开始分居,2011年2月10日生育一子名高x。2011年5月高x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高x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高x于2011年5月30日前给付高x自2011年2月至2011年5月的抚养费1,500元。

另查明,原、被告现均系失业人员,均未领取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生活困难补贴等。

审理中,双方确认原告生育期间花费医疗费为5,55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失业证明、病人费用清单、被告提交的(2011)浦少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失业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花费的医疗费自愿承担一半,可予准许。对于原告主张扶养费的要求,考虑到原告婚后无业且处于怀孕生子的特殊生理时期,需要心理上的慰藉和经济上的支持,被告作为丈夫,理应尽己所能,承担起扶养妻子的义务。同时,本院也考虑到被告本人现在也处于失业状态,没有收入,故酌情判决被告按260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的扶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医疗费2,775元;

二、被告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的扶养费3,120元;

三、驳回原告朱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骆恩卿
二〇一一年 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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