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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a与被告张b扶养费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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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8-2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3531号
【案例摘要】

原告沈a,女。

委托代理人张c(系原告亲戚),男。

被告张b,男。

委托代理人张d(系被告之兄),男。

原告沈a与被告张b扶养费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a及其委托代理人张c、被告张b及其委托代理人张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a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及住房问题分居。原告目前患糖尿病,双目失明。原告每月退休金人民币1725.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除了每月支付900元房租费及医疗费外,余款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正常生活需要,故要求被告自2011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1000元。

被告张b辩称,被告月收入为3300元,现在也借房居住,每月需要支付房租1000元,被告目前经济也很困难,故每月只同意给付原告扶养费6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9月17日生育一子,名张珉。原、被告及子原居住在本市xxx路xx弄x号xx室,因原告与公婆关系紧张,故原告于2009年5月离开本市xxx路xx弄x号xx室,在外借房居住。2011年5月15日原告承租本市xxx村xx号xx室房屋,每月支付租金900元。原告患糖尿病,双目失明,为一级视力残疾人。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至少支付原告扶养费800元,被告只同意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600元。因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被告目前虽然分居,但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原告患糖尿病,双目失明,且退休金较低,原告的退休金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正常生活需要,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被告给付原告扶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经济收入情况,酌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b应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月给付原告沈a扶养费人民币8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登戈
二〇一一年 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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