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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扶养费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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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9-1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3091号
【案例摘要】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曹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关系融洽,因双方年纪差距较大,原告一直照顾被告,被告工资卡交给原告领取,被告每月收入3,500多元,2010年6月24日至7月13日,原告施行手术,原告体质较差无法出外谋生,没有收入来源,被告从2010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2011年1月被告的工资卡被挂失,密码被修改,原告无生活来源,被告目前仍未回家,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曹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显示,张某于2010年6月24日入院,2010年7月13日出院,期间进行手术,术后恢复良好,治疗结果好转。为此,原告花去医疗费用。

2011年5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某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主要内容为,海江二村某号某室外来媳妇张某,其本人因身体原因,目前无工作,无收入。

2011年5月18日某研究所所办与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证明载明,曹某系我所退休职工,其社保发放的退休金为每月2,839.50元,由我所发放的行业补贴及共享费为每月694.90元。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从2010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目前仍未回家。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病历记录、居委会证明、被告单位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供养,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更应履行扶养义务。现原告患有疾病,原告目前无工作,无收入,实难维持必要的日常生活等需要。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应承担对原告的扶养义务,根据被告收入情况,现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数额过高,本院难以全额支持。被告曹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自2011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扶养费人民币800元。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8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建清
二〇一一年 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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