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雷乘霞与彭刚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09-01-0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9)巴民初字第17号
【案例摘要】

原告雷乘霞,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群乐村2号附8号。身份证号码:510219198203019420。

委托代理人刘明生,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刚,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群乐村2组附211号。身份证号码:51021319700517403×。

委托代理人田永德,重庆市巴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雷乘霞与被告彭刚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明霞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明生,被告彭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永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乘霞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我们于2007年11月30日在巴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我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离婚后被告仅支付我15000元,还欠我人民币85000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请求被告给付。

被告彭刚辩称,我与原告离婚时协议给付她人民币100000元属实。离婚后我已给付她35000元。离婚协议中将我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该协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给付原告100000元的条款就失去了法律的依据,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7年11月30日在巴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离婚后被告仅支付原告15000元,还欠原告人民币85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被告以离婚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为由,不同意给付,双方各持已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协议书》、欠条、《重庆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为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离婚时约定,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离婚后仅给付了15000元,现欠原告85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雷乘霞要求被告彭刚给付欠款8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彭刚辩称,已给付原告35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彭刚在答辩中称离婚时的协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协议的条款不应遵守的理由,只是被告单方面的认识,不能解除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双方的约束力。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彭刚给付原告雷乘霞人民币8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5元,由被告彭刚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93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蒋明霞
二○○九年 一月 四日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