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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享艳与付素英、蒋杰仁撤销婚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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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03-22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9)华民一初字第432号
【案例摘要】

原告付享艳,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瑶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素英,女,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

被告蒋杰仁,男,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

原告付享艳与被告付素英、蒋杰仁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代平担任记录。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10年3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能浩、周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代平担任记录。原告付享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辉,被告付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杰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享艳诉称:被告付素英是原告的妹妹,2000年与被告蒋杰仁相识并同居,2001年11月生下一儿,因二被告系未婚生子,为计划生育检查过关的需要,由被告付素英骗取原告的身份证明资料并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蒋杰仁于2002年4月11日在大路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江大字第捌拾捌号《结婚证》,而给原告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并造成影响。特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付素英以原告名义与被告蒋杰仁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付素英辩称:骗取原告付享艳的身份与被告蒋杰仁登记结婚是违法的。该登记行为也是无效的。

被告蒋杰仁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付素英在2000年与被告蒋杰仁相识并同居,2001年11月生下一儿,因二被告系未婚生子,被告付素英当时未达婚龄,为计划生育检查过关的需要,由被告付素英骗取原告付享艳的身份资料以原告付享艳的名义于2002年4月11日与被告蒋杰仁在本县大路铺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江大字第捌拾捌号《结婚证》。原告付享艳于2004年2月9日与本县白芒营镇黄泥江村6组的龙永胜在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了湘江民(2004)字第040415号《结婚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撤销婚姻之诉的当事人为因受胁迫而缔结婚姻的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因此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而本案应为婚姻无效纠纷,理由是:当事人付享艳因其妹妹的欺骗行为而使其以自己名义出现了两个结婚证。在形式上出现了重婚情形。对出现重婚情形的现行法律规定,应确认其中一个婚姻关系为无效。所以,本案应为婚姻无效纠纷。被告付素英骗取原告付享艳身份资料以原告付享艳名义与被告蒋杰仁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该行为导致原告付享艳出现形式上的重婚行为情形,该行为应为无效,对原告付享艳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杰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付享艳与被告蒋杰仁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付素英、蒋杰仁承担。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勇
审判员: 廖能浩
审判员: 周虹
二0一0年 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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