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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商某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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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12-0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3134号
【案例摘要】

原告肖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海洲,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婷,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商某某,男,汉族。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商某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1年10月11日起由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伟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洲、被告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2010年国庆节时,原告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被告借机陪同原告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还拍了原告的裸照、性爱视频。之后被告便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胁迫原告,原告不情愿的情况下于2011年2月28日与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不得强迫同居,被告删除裸照、视频等。现原告认为双方并无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也未共同生活过,并且是受被告威逼强迫才登记结婚,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被告商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已当场删除了裸照、视频。现被告同意撤销婚姻。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商某某于2003年自行相识。2010年国庆节时,原告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原、被告一起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拍摄了原告的裸照、性爱视频。之后被告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向原告提出要求结婚。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11年2月28日在黄浦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但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现就领取结婚证后的生活、财产等达成以下协议:1、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同居;2、男方承认在和女方领取结婚证时,曾经以公布女方裸体照片、性爱视频到网上胁迫过女方,登记结婚女方是不愿意的,由于女方已与其登记领证,男方应将所有照片、视频永久删除,也不得对女方采取暴力或其他恐吓手段;3、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应当无条件同意;4、双方各自财产与对方无关,女方不能主张男方给钱给物。现原告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撤销婚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协议书、证人傅维伟证言证词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告以公布裸体照片、性爱视频等威胁手段,强迫原告与其登记结婚,系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故原告现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商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的婚姻登记。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被告商某某各负担人民币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伟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五日
书记员: 徐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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