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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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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4-2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152号
【案例摘要】

原告汤某,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a区a路a弄a号a室。

委托代理人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b区b路b弄b号b室。

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卫某独任审理。原告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浦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3个月简易程序届满前,经原、被告一致同意继续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诉称:因原告母亲对被告印象较好,遂要求原、被告谈恋爱,并以威胁与原告断绝母女关系、将原告赶出家门、甚至以死相逼原告成婚。鉴于系争婚姻关系违背原告本人意愿,故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除工作关系一起吃饭外,两人未单独相处过。原告母亲曾患抑郁症。2010年,原告母亲因在原告单位见过被告后,遂要求原、被告恋爱、结婚。2010年下半年,原告母亲即开始以言语及行动等不断对原告施加压力,包括:将自己锁在门里,扬言若原告不同意结婚就会做傻事;把原告关在门外不让原告进门;在原告父亲劝说时,欲往窗口处轻生;在亲戚劝说时,欲吞服药物,被亲戚夺下等。为避免母亲将相关威胁内容付诸现实行动,担心母亲安危,原告于2011年2月26日与被告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举行仪式,未与被告共同生活。

2012年2月15日庭审中,被告表示结婚登记是原告提出,原告当时说是迫于母亲的压力,为母亲着想才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之所以配合原告办理手续系出于同情。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自认外,另有结婚证明,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证人史某、尹某、韦某、汤某等证人证言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范,胁迫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有胁迫的故意;二是有胁迫行为;三是受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等不安心理;四是受胁迫人因恐惧等不安心理而作出了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五是胁迫属违法或不当。对照本案现有证据事实可知,原告与被告维持恋爱关系及最终登记结婚的过程中,一直受到来自其母的、以强迫婚姻为目的的不法言行威慑。分析原告母亲相关行为内容及行为过程,可以发现威胁内容一旦转变成客观现实,其结果势将导致原告承受母女离散、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身心伤害。结合原告与被告交往状况、登记结婚等其他案件事实,原告认为相关婚姻登记行为系受其母胁迫、悖于其真实意愿的主张,具备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鉴于系争婚姻关系系一方受胁迫缔结而成,故原告据此请求予以撤销,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2月26日的结婚登记。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晓蓓
二〇一二年 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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