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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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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2-2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渭北民初字第2mdash1号
【案例摘要】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8年5月2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8年7月8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兆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虽然双方已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姻属无效婚姻,现申请宣告无效并抚养非婚生女孩、分割共有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其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原告没有抚养能力,非婚生女孩应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系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于2007年12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8年3月12日取得结婚登记,于同年10月4日生一女孩王甲。原、被告双方共有财产:1-2-3沙发一组,大衣柜一个,双人床一张。双方共有债务:借张进秀6000元,借张三1000元。2011年12月27日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虽然双方已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无效婚姻,应予宣告无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兆新
二〇一二年 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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