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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覃燕萍与被申请人熊龙兴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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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3-0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鄂巴东民初字第00310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覃燕萍(曾用名覃艳萍)。

委托代理人郭中青。

被申请人熊龙兴。

申请人覃燕萍与被申请人熊龙兴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覃燕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中青、被申请人熊龙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自幼相识。2005年5月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1月1日,双方在巴东县民政局清太坪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熊某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及债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双方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并判令小孩熊某某跟随申请人生活,由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元。

被申请人辩称,我与申请人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们之间没有财产纷争,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小孩随其生活由我每月负担抚养费150元表示同意。

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①2012年2月14日巴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用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登记结婚的事实。②2012年2月10日巴东县水布垭镇三里城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2012年2月17日巴东县清太坪镇桥河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用以证明双方系亲血表亲关系。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2份,用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11月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上列证据,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覃燕萍与被申请人熊龙兴系表兄妹关系,申请人覃燕萍的母亲与被申请人熊龙兴的父亲系同胞兄妹关系。2005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在湖北省巴东县民政局清太坪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3月28日生育一男,取名熊某某。2012年2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子女已由当事人另行达成了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覃燕萍与被申请人熊龙兴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覃燕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谭林
二0一二年 三月 八日
书记员: 罗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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