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某某(甲),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邱某某要求宣告顾某某(乙)与被申请人顾某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某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申请人顾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邱某某申请称,原告的父母于1993年离异,2007年原告的母亲顾某某(乙)与被申请人顾某某(甲)结婚。2011年10月18日,顾某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因被申请人顾某某(甲)系顾某某(乙)的堂弟,属于三代以内近亲结婚,故申请人诉至本院,申请宣告申请人母亲顾某某(乙)和被申请人顾某某(甲)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邱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一份;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明各一份;
3、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3)卢民初字第199号调解书一份;
4、顾某某(丙)的户籍证明一份;
5、户籍资料摘录一份;
6、人事档案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顾某某(甲)辩称,申请人的母亲顾某某(乙)和被申请人确实是堂姐弟关系,双方登记结婚后,相互照顾,共同生活,现在顾某某(乙)已经死亡,婚姻关系不复存在,故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邱某某的母亲顾某某(乙)与被申请人顾某某(甲)于2007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9日,顾某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另查明顾某某(乙)的父亲顾某某(丙)和被申请人顾某某(甲)的父亲顾品贤系兄弟关系,顾某某(乙)和顾某某(甲)系堂姐弟关系。2012年1月5日,申请人申请至本院,要求宣告顾某某(乙)和顾某某(甲)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有法定禁止结婚情形的,婚姻无效。顾某某(乙)和被申请人顾某某(甲)系堂姐弟关系,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故申请人邱某某,申请顾某某(乙)和顾某某(甲)婚姻无效的事实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顾某某(乙)与顾某某(甲)的婚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 庞芸 |
二o一二年 三月 九日 | |
书记员: | 沈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