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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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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3-2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渭北民初字第10号
【案例摘要】

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 5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被告:余某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施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母亲与被告母亲是亲姊妹。我与被告于2002年同居生活,2003年生一女孩余甲,2008年我俩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中,我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相处不睦。2009年3月我独自外出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

被告余某某辩称:原告所基本属实,同意离婚,但孩子应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的母亲与被告余某某的母亲是亲姊妹。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于2002年同居生活,2003年11月24日生一女孩余甲。2008年12月18日两人隐瞒具有血亲关系的事实,骗取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被告外出打工生活至今。

庭审中,原告举出自己的身份证,被告举出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经质证,双方对对方所举证据均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举出结婚证,因结婚证系双方隐瞒真实情况后骗取,故对其效力不予认定。其余事实当事人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隐瞒具有血亲关系的事实,骗取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二)项、第十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得军
二o一二年 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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