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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某与被告周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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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3-2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足法民初字第02548号
【案例摘要】

原告:谷某,男,26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重庆市XXX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某,女,32岁。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男,65岁。系被告叔爷及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某与被告周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刁三川、代理审判员周娟、代理审判员张存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8日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1年11月30日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才发现被告系精神病患者,且其早在2004年2月2日就与本区城南的村民冯某结婚,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周某与我结婚系重婚,属于无效婚姻。特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3、原、被告结婚证;4、xx精神病院诊疗证明书及住院费用清单,拟证明被告患精神病。

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同意。我们也认识到是无效婚姻。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以及证明内容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另外,本院自xx区民政局调取了关于被告周某婚姻登记状况的情况说明及周某与冯某的结婚证复印件,通过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04年2月2日,被告周某与冯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30日,在未与冯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被告周某又与原告谷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谷某以与被告周某结婚系重婚,属于无效婚姻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宣告与被告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2004年2月2日与冯某结婚,2011年11月30日在未与冯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原告谷某结婚,属于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所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形成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谷某与被告周某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刁三川
代理审判员: 周娟
代理审判员: 张存春
二〇一二年 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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