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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贵英与被申请人张周德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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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3-2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鄂巴东民初字第00015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邓贵英,女,身份略。

被申请人张周德,男,身份略。

申请人邓贵英与被申请人张周德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桂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向媛、人民陪审员谭建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邓贵英、被申请人张周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邓贵英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自幼相识。1999年3月5日,双方在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与申请人父母共同将原有的房屋进行了返修。无共同债权及债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双方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并判令小孩张某跟随申请人生活,由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申请人张周德辩称,我与邓贵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实,对申请人邓贵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我没有意见。但小孩张某由我抚养,由邓贵英给付抚养费。

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邓贵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结婚证1份,用以证实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999年3月5日在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

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张周德对申请人邓贵英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邓贵英与被申请人张周德系表兄妹关系,申请人邓贵英与被申请人张周德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关系。1999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在湖北省巴东县绿葱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申请人张周德到申请人邓贵英家与其共同生活。2001年7月21日生育男孩张某。双方均无个人财产。共同生活期间,申请人邓贵英及被申请人张周德对邓贵英与其父母共有的房屋进行了返修。无共同债权债务。2011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判决。

审理中,申请人邓贵英与被申请人张周德对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邓贵英与被申请人张周德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邓贵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桂香
审判员: 向媛
人民陪审员: 谭建军
二0一二年 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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