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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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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3-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渭民一初字第80号
【案例摘要】

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68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社。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4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社。

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炳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我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在双方父母的包办下,于1990年9月13日登记结婚, 1992年4月16日生一男孩刘某。婚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在1997年12月31日,被告将我打了一顿,被告的父母亲也没有劝止,且纵容被告打我。之后,被告又把我锁在家里。 1998年1月27日晚,我就离家出走至今。现请求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系表兄妹关系属实,并在双方父母的包办下于1990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后生一男孩刘某。婚初因我经常外出打工,原告就和我堂弟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还为此和我发生过争执。1998年1月27日晚10时许,原告就弃子离家出走,孩子一直由我抚养成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经双方父母说和,于1990年9月13日登记结婚。1992年4月16日生一男孩刘某。后因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且为生活琐事双方关系一直不好。1997年12月31日,原告欲与他人外出打工,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1998年1月27日晚,原告一人弃子离家出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XX镇计生办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近亲结婚,为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炳林
二o一二年 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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