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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琴与被告吴汉祥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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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4-07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大民初字第0413号
【案例摘要】

原告顾琴,女,1970年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汉祥,男,1968年8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颜广琴,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顾琴与被告吴汉祥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琴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的父亲与被告母亲系同胞弟姐关系。1988年5月,经原、被告父母撮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1992年3月2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关系一直不睦,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在结婚之初并不知道原、被告之间系不合法婚姻,原告在知道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合法后仍然寄希望于被告能好好过日子,但被告的行为实在让原告失望。现请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吴汉祥辩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实,但原、被告自共同生活以来感情很好。现儿子都已20多岁了,希望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告顾琴之父顾洪俊与被告之母顾红女系同胞弟姐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恋爱,1992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大丰市小海镇海团村民委员会及大丰市公安局小海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嫡表兄妹关系,系两代内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顾琴与被告吴汉祥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褚保平
二○一二年 四月 七日
书记员: 王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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