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2-08-0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芙民初字第1630号
【案例摘要】

原告吴某某,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长榔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所居委会韶光电工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湘菱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思敏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吴某某与徐某于1993年11月5日在唐田乡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9月26日生育婚生子徐邑晨。2008年11月26日,双方因性格不合,自愿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如下离婚协议:1、徐邑晨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500元,直至年满22周岁止;2、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所欠的债务,均由男方偿还。离婚后,吴某某多次找到徐某要求按离婚协议内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徐某协助吴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坐落在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红光村韶光宿舍附12栋501房)。

被告徐某辩称:希望能诉争的房屋过户至婚生子徐邑晨的名下。

经审理查明:吴某某与徐某于1993年11月5日登记结婚。1996年9月26日生育婚生子徐邑晨。2008年11月26日,双方自愿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1、徐邑晨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500元,直至徐邑晨年满22周岁止;2、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所欠的债务,均由男方偿还。现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红光村韶光宿舍附12栋501房屋一套登记在徐某名下。离婚后,因吴某某多次要徐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未果,故吴某某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房屋产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吴某某与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徐某应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红光村韶光宿舍附12栋501房产权变更至吴某某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吴某某将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红光村韶光宿舍附12栋501房(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榔梨字第00005837号)过户至吴某某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湘菱
二0一二年 八月 三日
书记员: 陈思敏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