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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建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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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10-2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管民二初字第785号
【案例摘要】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政,男。

委托代理人刘肖红,男。

被告陈建国,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建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景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1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代管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斯太尔货车一辆挂靠在原告名下自主经营,被告每月25日前向原告交纳服务费305元,逾期两个月不交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为被告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豫A51161)道路运输证(豫A3853挂),但被告违反合同,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连续4个月不交服务费共计1220元。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2011年1月1日签订的《车辆代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4个月的服务费1220元;3、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原告到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挂靠车辆转出过户手续,并交回以原告名义办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承担过户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建国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代管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将以全资或消费信贷方式购买的斯太尔牌半挂汽车(车牌号为豫A51161、挂车号为豫A3853挂)壹部挂靠在原告名下;车辆入户原告后,被告仍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占有使用人;被告必须按规定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05元,交纳次月由原告为其代收代缴的各项规费,如拖欠不交,原告可停发车辆营运手续。连续两个月拒交的,原告可终止合同、暂扣车辆,直至注销该车辆户口,并保留诉诸法律,追讨损失的权利;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不续签合同的,双方进行帐务清算,清算完毕,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须向原告交回该车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照。被告不得再以原告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原告有权暂扣该车辆直至转出。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登记车主为原告的豫A51161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3853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交付被告,双方开始依约履行。被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计4个月未向原告缴纳挂靠服务费共计1220元,由此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车辆代管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连续两个月拒交的,原告可终止合同。现被告连续四个月拒交服务费,已不能实现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2011年1月1日签订的《车辆代管合同书》,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合同履行期间内的账务进行清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期间的服务费1220元、协助原告办理将豫A51161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3853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转出原告名下的过户手续并交回以原告名义办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建国2011年1月1日所签《车辆代管合同书》。

二、被告陈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费1220元。

三、被告陈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到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将豫A51161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3853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转出原告名下的过户手续、承担过户费用,并将以原告名义办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退还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陈峥
审判员: 徐苗苗
审判员: 张娜
二○一二年 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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