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某传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北京某某传媒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修某,女,上海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上海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某某传媒咨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电影《寻找金钟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所有的网站(www.pplive.com)中提供电影《寻找金钟旭》一片的视频播放,供公众观看,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该影片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从网站(www.pplive.com)及服务器上删除被侵权影片《寻找金钟旭》;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审理中,因被告已删除涉案影片,故原告撤回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电影公映时间较早,影响力较低,受欢迎程度及市场价值有限。被告已经及时停止侵权行为,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前赔偿原告北京某某传媒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传媒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 倪红霞 |
人民陪审员: | 杨红娣 |
人民陪审员: | 盛美芬 |
二〇一二年 九月二十一日 | |
书记员: | 袁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