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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三亚伊人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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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9-2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琼民三终字第40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取华,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巧仕,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伊人网吧。

法定代表人何勇,该网吧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真学,该网吧员工。

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伊人网吧(简称伊人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三亚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取华、卢巧仕,被上诉人伊人网吧的委托代理人徐真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汀公司),该游戏软件于2005年2月1日开发完成,正版《三国群英传V》游戏光盘标价为49元。2010年6月20日,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等的维权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包括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及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为两年(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2011年3月9日,国家版权局核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授权许可方为奥汀公司,被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权利范围为部分权利,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0年11月11日,游戏天堂公司委派代理人王柳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简称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方正公证处受理后,指派公证员杨立庄、工作人员邹坤华与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贵平于2010年11月11日至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商品街一巷号的伊人网吧,对该网吧上启动相关游戏过程的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方正公证处于2011年2月9日出具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522号公证书(简称第0052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王贵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伊人网吧办理上机手续,其后公证员杨立庄随机选择了040号计算机,并监督王贵平在该计算机上进行操作。主要操作内容为:在009号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一个名为“1117—伊人网吧”的word文档,对当前操作系统桌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word文档内;双击桌面上的“网络游戏”,截屏显示的窗口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单击桌面上的“单机游戏”,对操作窗口进行截屏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其后点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5”,截屏显示的对话框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点击对话框内的“立即运行”,截屏显示的一新对话框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点击该新对话框内的“OK”,截屏界面上出现的“宇峻奥汀”字样和“《三国群英传V》”的游戏画面,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点击鼠标的左键,进入该游戏的另一画面,对该画面进行截屏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点击操作界面中的“征战天下”、“军团出城”、“讨伐”、“准备作战”、“开始战斗”、“进入战场”、“作战指令”、“全军冲锋”、“全军撤退”等,对相关界面进行截屏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点击操作系统菜单中的“离开游戏”,然后点击显示的“确定”,退出游戏,返回桌面,再点击桌面右下方的消费信息查询,对前述操作进行逐一截屏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同时,公证员杨立庄对伊人网吧建筑外观进行了拍照。证据保全结束后,公证员杨立庄将该word文档和伊人网吧建筑外观照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刻录至光盘内。另查明,伊人网吧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何勇,投资额为10万元。游戏天堂公司为证明其维权费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方正公证处出具数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用发票;一份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出具数额为5000元的律师服务费发票;一份北京信通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数额为400元的调查费用发票。伊人网吧对前述费用不予认可。伊人网吧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计费清单,用于证明公证人员没有到网吧现场,所作公证书无效;同时提交一份与三亚超维网络有限公司(简称超维公司)签订的《网吧维护合同》及三份超维公司签章的《收款收据》,主张其网吧使用的是由超维公司提供的付费平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游戏天堂公司以伊人网吧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游戏天堂公司授权,擅自将游戏天堂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安装在其经营的伊人网吧中的电脑上,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的著作权,给游戏天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一审法院请求:1、伊人网吧停止对《三国群英传V》游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卸载网吧中的电脑上所安装的《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2、伊人网吧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3、伊人网吧赔偿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6400元;4、伊人网吧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并有权依照约定或者该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游戏天堂公司所举《三国群英传V》游戏光盘的外包装署名和游戏截图均显示奥汀公司为该游戏软件的发行公司,伊人网吧也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奥汀公司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奥汀公司通过书面授权将该游戏的著作财产权的行使权利及以其自身名义维权的权利许可给游戏天堂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向在授权期间内非法使用该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游戏天堂公司以第00522号公证书为证据证明伊人网吧侵犯其《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著作权,该公证书属有效公证文书。伊人网吧否认公证人员曾到网吧现场的证据为上网收费清单,因该上网收费清单系伊人网吧自行制作,证据效力低,不足以推翻该第00522号公证书证明的事实。根据该公证书载明内容及所附光盘可看出,伊人网吧在其经营场所内,利用其系统平台的局域网服务器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使用服务,但其未经游戏天堂公司许可,也未支付相应的报酬,其行为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对该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伊人网吧辩称涉案侵权游戏为超维公司提供,不存在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本案所涉侵权标的物是游戏软件而不是影视作品,且伊人网吧所举《网吧维护合同》及《收款收据》也不能证明其使用的游戏软件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公司取得,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游戏天堂公司诉请伊人网吧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理由合法充分,予以支持。伊人网吧理应卸载网吧中的电脑上所安装的《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游戏天堂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伊人网吧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伊人网吧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益,游戏天堂公司的实际损失及伊人网吧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一审法院依法根据伊人网吧侵权的具体情节,综合考虑涉案游戏软件的类型、发行时间、发行价格、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伊人网吧的经营规模及收费标准、本地经济文化发展程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伊人网吧向游戏天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元。游戏天堂公司主张侵权调查费用为400元,因无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本案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至于游戏天堂公司主张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服务费5000元,因游戏天堂公司已在各地对使用《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实行大量维权,已降低了实际维权成本,根据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酌定合理开支的范围,对游戏天堂公司主张的两项费用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三亚伊人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游戏天堂公司《三国群英传V》游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卸载网吧中的电脑上所安装的《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二、伊人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500元。本案一审受理费1000元[已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预缴],由游戏天堂公司承担300元,伊人网吧承担700元。

游戏天堂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伊人网吧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16400元;2、伊人网吧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已认定游戏天堂公司享有涉案游戏《三国群英传V》的著作权,伊人网吧构成侵权,理应支持游戏天堂公司在本案著作权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以及调查费400元,共计6400元。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京价(收)字[1999]第039号)规定,对声像资料、电脑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因此,游戏天堂公司本案为制止伊人网吧侵权所进行证据保全而支付的1000元公证费用是合理的。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琼发改收费[2006]1754号)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游戏天堂公司已委托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为本案全程诉讼(一审、二审和执行)的委托代理人,故游戏天堂公司支出的律师费是合理的。游戏天堂公司为调查伊人网吧的侵权行为和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委托专业咨询公司调查,委托合同的报酬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查费用亦为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条“关于正确适用法律问题”第(五)项“侵权损害赔偿”规定“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得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伊人网吧未经游戏天堂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安装游戏天堂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直接影响了游戏天堂公司正版游戏软件的发行和销售。游戏天堂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将游戏天堂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和维权合理开支一体认定为2500元,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伊人网吧口头辩称:伊人网吧所使用超维公司提供的付费平台,《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不是伊人网吧下载的,与伊人网吧无关。伊人网吧没有公证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上网记录,游戏天堂公司所举公证书不应采信。伊人网吧在本案中没有因《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而获利,游戏天堂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伊人网吧使用该游戏的人次,不能认定伊人网吧侵权。伊人网吧对一审判决认定伊人网吧构成侵权,并赔偿2500元的判决结果不服,但不想造成诉累,故未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伊人网吧使用了名为“蝌蚪”的电脑管理软件,该软件由超维公司提供。“蝌蚪”软件对伊人网吧的计算机的内容进行分类及管理,分为“玩游戏”、“看电影”等分支项目,通过“蝌蚪”软件可找寻到涉案游戏的快捷链接方式,可以点击进入游戏。二审庭审中,伊人网吧承认超维公司主要提供网络游戏,很少提供单机游戏,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第00522号公证书上记载的,伊人网吧第040号计算机所安装的《三国群英传V》系超维公司所提供或安装。《三国群英传V》的游戏存储位置为040号计算机的硬盘,在040号计算机找到《三国群英传V》的快捷方式后,可以直接进入游戏,不需经过网络链接。另查明,游戏天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酌定侵权赔偿数额。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游戏天堂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二、伊人网吧是否侵犯游戏天堂公司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三、如伊人网吧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有关游戏天堂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游戏著作权之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游戏天堂公司经《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奥汀公司的授权取得该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部分权利,权利包括:独家取得《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利以及相应的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故本院对游戏天堂公司在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内取得《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相关著作权利予以确认。

二、有关伊人网吧是否侵犯游戏天堂公司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的问题。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第00522号公证书,证明伊人网吧040号计算机安装并可以运行《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伊人网吧虽否认第00522号公证书的证明效力,但其提交的由其单方制作的上网记录不足以推翻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因伊人网吧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游戏系超维公司或他人所安装或提供,亦未能举证证明该游戏软件的合法来源,故伊人网吧有关涉案游戏并未由其安装以及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答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伊人网吧未依法取得《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未支付相应的报酬,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享有游戏《三国群英传V》的复制权。因第00522号公证书并不能证明伊人网吧系通过局域网对《三国群英传V》游戏进行传播和使用,一审法院有关伊人网吧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对该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有关伊人网吧应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判令伊人网吧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理由合法充分。本案中,由于游戏天堂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伊人网吧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伊人网吧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益,游戏天堂公司的实际损失及伊人网吧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游戏软件的类型、发行时间、发行价格、伊人网吧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方式、经营规模及收费标准、本地经济文化发展程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伊人网吧向游戏天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游戏天堂公司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和公证费1000元的维权费用,因律师费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属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之费用,而非必须支持的费用,且本案维权费用明显过高,超出合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此外,本案诉争的赔偿数额为16400元,根据国务院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收案件受理费为210元,本案一审及二审均按1000元收取案件受理费,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3元,三亚伊人网吧负担147元;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1000元,应返还93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1000元,应返还7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
代理审判员: 高俊华
代理审判员: 林达
二○一二年 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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